北京,女子刚生下小女儿没几天,就花了1100元,预订了一个宝宝照摄影套餐,不料小女儿还未满周岁就夭折了,照片也因故没有拍完。后来,女子在清理家中物品时,无意中发现了宝宝照收据,于是便联系店家,想把钱退掉,没想到店家却回复称:这是活动套餐,不退的,你可以让你大女儿过来拍! 2024年6月1日,耿女士的小女儿出生了,她一高兴,就趁店家儿童节期间搞活动,花了1100元,预订了一个宝宝照摄影套餐,想着先拍个满月照,等小女儿周岁时再过去拍周岁照。 可天有不测风云,不久小女儿就被查出小脑里长了一个肿瘤,耿女士感觉天都要塌了,望着小女儿稚嫩的脸庞,她的心都快碎了。 小女儿生下来才几个月,耿女士实在舍不得,她暗暗发誓,不管付出什么代价,一定要把小女儿的病治好。 尽管如此,2025年4月的一天,小女儿还是永远地离开了她。 耿女士悲痛万分,她不敢相信这是真的,在之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她一直无法面对这残酷的现实。 直到最近,耿女士的心才悄悄平复了些,她告诉自己,生活还得继续,不能再这样消沉下去了,更何况还有大女儿需要自己照顾呢。 由于之前耿女士一心扑在小女儿身上,有好多事她都记不起来了,所以当她整理家中物品,发现那张宝宝照收据时,才突然想起还有那么一回事。 望着眼前这张收据,耿女士不觉鼻子一阵发酸,要不是小女儿出事,恐怕自己早就带她去拍周岁照了,可如今小女儿已经不在了,这张收据也不可能再兑现了,还是去退了吧。 想到这,耿女士便找到那家摄影店,可店家正好不在,于是她又找出对方微信,留言说自己小女儿已经没了,希望对方能把钱给退了。 没想到店家回复称:“你当初订的是活动套餐,而且满月照已经拍过了,收据上写好是不能退的,你可以让大女儿去拍。” 耿女士一听瞬间破防:“我小女儿已经没了,可你为什么还要说这样的话?这不是在刺激我吗?” 有人觉得这店家也太没格局了,不就1100元吗?退给人家就是了,人家小女儿已经没了,你还让她大女儿去拍,真是哪壶不开提哪壶,何必呢? 不过也有人认为,耿女士订的是套餐,而且收据上标注是不能退的,再说满月照已经拍了,店家让她大女儿去拍也没有说错什么,一码归一码,也不能因为她小女儿没了,就去道德绑架店家。 一、耿女士要求店家退费是否合法? 耿女士预订了1100元的宝宝摄影套餐,她和店家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耿女士是帮她的小女儿预订的摄影套餐,由于小女儿的不幸夭折,直接导致了她和店家之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以上法定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因此,耿女士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和店家之间的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费。 但由于满月照已经拍摄完成,也就是说店家已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所以,店家应先扣除拍摄满月照的费用,然后再把剩余的钱退还给耿女士。 二、店家以“收据上写有该摄影套餐不退费”为由拒绝退费合法吗? 虽然收据上确实写明了该摄影套餐不退费,但这是店家单方面制定的条款,事先并未征得耿女士的同意,因此,次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由于该格式条款减轻了店家的责任,加重了耿女士的责任,并限制了耿女士的主要权利,因此,此格式条款无效。 也就是说,店家以“收据上写有该摄影套餐不退费”为由拒绝退费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店家单方面无权让耿女士大女儿去拍照。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店家可以向耿女士提出变更合同,让她大女儿去拍照,但必须征得耿女士的同意,变更后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事件中,店家拒绝退费,让耿女士大女儿去拍照,而耿女士则认为店家这是在刺激她,可以看出,耿女士是不同意这样做的。 因此,合同无法变更,店家也无权让耿女士大女儿去拍照。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呢? 素材来源于:极目新闻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