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河南一男子家中祖传圣旨,被文物局专家“借”走26年,男子多次讨要却被

成宜甬说 2025-12-27 13:45:26

1985年,河南一男子家中祖传圣旨,被文物局专家“借”走26年,男子多次讨要却被拒绝,专家:已经捐赠给国家。男子一怒之下将文物局告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判? 兰考县居民蔡书祥家族世代保管一道清道光十四年颁发的圣旨,这件文物由汉满两种文字书写,绢布材质印有祥云图案,长约2米宽0.3米,轴柄贴金,落款盖皇帝玉玺。圣旨内容嘉奖祖辈立功,封为直隶州七品武官。家族视其为传家宝,每逢节日置于厅堂祭拜。1986年,兰考县档案局工作人员借走圣旨,称用于欣赏和研究,当时乡政府干部陪同,出具借阅证明。档案局局长承诺仅为借用,圣旨所有权仍属蔡书祥,随时可取,并强调放置档案局能更好保管。蔡书祥同意借出,认为国家单位可靠。 借出后,蔡书祥起初未急于索要,相信研究需时间。几年过去,他开始追问。档案局局长几经更换,每次答复均称还在保管中。蔡书祥多次前往档案局,提交证明材料,强调圣旨为家族财产。档案局一直拖延,未明确归还日期。时间推移到2010年,蔡书祥再次要求取回,档案局现任局长告知圣旨已按捐赠上报组织,成为国家财产,无法归还。蔡书祥提供借阅证明和证人证词,档案局无法出示捐赠手续,仅口头主张多年已成事实。双方僵持不下,蔡书祥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11年,蔡书祥向开封市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档案局返还圣旨。起诉书中,他列出借出事实、多次索要记录和证明材料。档案局在答辩中坚持圣旨为捐赠物品,属国家文物,受文物保护法管辖。法庭受理后,组织双方举证。蔡书祥提交1986年借阅证明,由前局长和乡干部签字,证实借用性质。档案局未能提供捐赠协议或签字记录,仅强调保管多年已上报。证人出庭,包括前局长单俊德和段广升,确认当初为借阅而非捐赠。法庭调取圣旨作为物证,确认其保存完好。 审理过程中,焦点集中在所有权归属和借用性质上。蔡书祥方引用民法典相关条款,主张私人财产受保护,文物虽有公共价值,但需走正规程序。档案局引用文物保护法,称重要文物国家有优先收购权,但未举证已支付补偿或取得同意。法官审查证据,发现借阅证明有效,捐赠主张缺乏依据。河南省文物专家评估圣旨价值在数千元至万元,视历史关联而定,但不影响所有权判断。双方提交书面意见,法庭多次开庭核实细节。蔡书祥强调家族情感价值,档案局突出保管优势。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圣旨为蔡书祥家族合法财产,通过继承取得所有权。判决书指出,公民可依法收藏文物,档案局借用26年无捐赠证据,行为不当。法院责令档案局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圣旨。档案局未上诉,执行判决。圣旨归还后,蔡书祥继续在家保管。这起案件暴露上世纪80年代文物管理不规范问题,当时借阅程序简单,缺乏书面协议,导致后期纠纷。类似事件在河南多地发生,涉及私人文物与国家保护的平衡。 判决后,文物管理部门加强程序要求,新法规强调借阅需签订协议,明确期限和归属。蔡书祥案成为参考,推动私人文物登记制度。专家指出,圣旨类文物需专业保存,私人保管易损毁,但所有权不可随意剥夺。河南省文物局出台指导意见,鼓励捐赠但尊重私有权。案件影响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许多人开始重视家藏物品的法律地位。兰考县档案局调整做法,避免类似争议。 这起官司反映法律在保护私人财产中的作用。文物保护法虽赋予国家优先权,但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如收购或协商。蔡书祥胜诉依赖证据链完整,包括借阅证明和证人。缺乏文件易导致败诉,提醒民众保管重要凭证。案件还涉及诚信问题,国家单位行为需透明。河南文物资源丰富,此类纠纷频发,法院判决趋向平衡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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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2xxx80

用户12xxx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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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7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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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宜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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