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18岁女孩是私生女,刚过完生日第10天,因心情不好,约3个朋友在一民宿

福康说案例 2025-12-25 15:50:00

陕西西安,18岁女孩是私生女,刚过完生日第10天,因心情不好,约3个朋友在一民宿喝酒,一时想不开跳楼身亡,事后,女孩父亲向当晚和女儿喝酒的3个朋友索赔20余万、向民宿索赔10余万,法院一查发现,其父亲在事发前4、5个月才知道女儿还未成年就从延安到西安打工,是他对女儿关心不够,最终作出公正判决。 事情是这样的,2025年1月21号,史先生的女儿史某刚过完18岁生日的第10天,她心情不好便约了3名好朋友在一家民宿里喝酒。 这晚,史某和朋友们喝着酒,却一直闷闷不乐,年轻人的世界里或许有着不为人知的烦恼和心事。 可谁也没想到,史某喝完酒后,做了一个令人痛心疾首的决定,花一样儿的生命从此凋落。 1月22号早上8点多,有人发现了坠楼身亡的史某时,一切都已经无法挽回了。 史某的父亲史先生得知女儿突然离世的噩耗后,整个人悲痛欲绝,他想不通女儿为什么会走上一条这样的绝路? 处理完女儿的后事后,史先生觉得就是事发当晚和女儿喝酒的那3个朋友没有好好的照顾她,才导致女儿出了事,而民宿作为经营场所,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愤怒和悲痛的交织下,史先生一纸诉状将女儿的3个朋友吕某、陈某、李某以及民宿告上法院,向3个朋友索赔207980.9元,向民宿索赔103990.45元。 自从女儿去世后,史先生认为责任都在那3个朋友和民宿身上,所以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但是,作为被告之一的李某却认为自己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说:事发那天,是史某主动给我发的消息,说她心情不好,让我来陪她喝酒。喝酒的时候我们之间也没发生任何冲突。 而且,中途我想离开,她还挽留我,还拿出了她心情不好的证据。我要是知道她有跳楼的想法,打死我都不会离开房间啊! 所以,李某觉得史先生提出的赔偿请求,他无法答应。 而民宿的经营者也据理力争:警方已经对史某的死亡原因给了意见,说她是自 杀身亡的。 我们民宿并不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史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她做什么都得自己承担后果。 我们作为经营者,已经做到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三方都各执一词,法院会怎么判定呢? 法院经过仔细调查后,认定了以下事实: 事发当晚,女子史某刚满18岁10天。 而且,法院还查出一个重要的事实,史某竟是史先生的非婚生女,也就是私生女儿。 而史先生对于这个女儿史某一直疏于关心,法院查明,史某还没有到18岁的时候就从延安离开跑到西安打工了。而史先生作为父亲对此一无所知,直到事发前4、5个月才知道女儿出来打工的事。 法院还认为,史某还未成年就出来打工,父亲都不知道,这说明什么?说明史先生对女儿的关心远远不够,也许他是工作忙或者别的原因,但是,他作为父亲在女儿心情不好,负面情绪多的时候,没有给她家的温暖和父爱的关怀,最终,导致了女儿发生了悲剧。 那么,史先生认为女儿的3个朋友未尽的照顾义务,法院会怎么认定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共同饮酒场景中,共同饮酒者之间一般并不负有法定救助义务。要认定共同饮酒者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且该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般情况下,朋友一起喝酒并不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如果认为同饮者要承担侵权责任,重点在于其是不是存在过错行为,而且,他的过错需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是史某约3个朋友一起喝酒,但没有证据表明3个朋友对史某劝酒,也没有证据证明史某当时是喝醉的状态。 所以,法院认为3个朋友没有过错,和史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他们不用承担责任。 至于,民宿方面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法院查明,民宿事发现场的窗户在房间的厨房位置,而且,要爬橱柜台面才能上窗台。 另外,民宿的房屋结构、装修、安全栏杆都符合居住标准。 所以,民宿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不过,史某是用她朋友身份住进民宿的,但法院认为民宿对入住人员登记信息没有审查到位,这个情况需由相关部门对此进行处罚。 但这事和史某跳楼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民宿也不用承担责任。 另外,史某年满18岁了,她应该知道跳楼后会有多严重后果,但其父亲史先生以朋友未尽到照顾义务,以民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让其承担责任,显然过于苛责。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史先生的全部诉求。 事情让人唏嘘,18岁的女孩心思重,史先生作为父亲如果能多联系她,多关心一下女儿的心理,及时疏导一下,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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