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聊不是淫秽信息的避风港隐私边界与公序良俗的博弈:《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下的“私

春蕴评趣事 2025-12-24 10:31:39

私聊不是淫秽信息的避风港隐私边界与公序良俗的博弈:《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下的“私聊”红线争议【摘要】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网络信息传播的条款,因被舆论解读为“将私聊发送淫秽信息纳入处罚范围”而引发广泛焦虑。这一立法动向触及了现代法治的深层矛盾:如何在打击网络色情犯罪与保护公民通信秘密、维护亲密关系隐私之间,划定清晰的执法边界。【正文】一、 争议焦点:公权力是否越界“卧室”?公众的激烈反弹并非旨在捍卫“淫秽信息”,而是基于对“泛化执法”的深层恐惧。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大核心维度:1. 隐私权的宪法防御(Constitutional Privacy)我国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众担忧的是,若警方可以随意查阅并处罚“私聊内容”,是否意味着所有人的即时通讯记录都处于被监控的“全景敞视”之下?这种对“技术监控常态化”的恐慌,是争议的逻辑起点。2. 亲密关系的豁免权(Intimacy Exemption)在法理上,成年人之间基于双方自愿(Consensual)的私密图像或文字交流,属于个人生活方式的范畴,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公众质疑的是:法律是否区分了“向陌生人骚扰发送”与“情侣/夫妻间的情趣交流”?若缺乏明确的豁免条款,合法的亲密互动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3. 执法裁量权的边界(Discretionary Power)“淫秽”定义的模糊性与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叠加,极易滋生选择性执法。一张艺术图片、一个成人玩笑,是否会被一线执法人员界定为违法?这种不确定性极大地增加了公民的守法成本与安全焦虑。二、 逻辑审计:法理上的“罪”与“非罪”为了厘清争议,必须引入严密的法律逻辑对“私聊传播”进行定性分层:1. “传播”的定义必须具有“社会性”在刑法与治安管理逻辑中,应受处罚的“传播”通常隐含着“向不特定多数人扩散”或“在公共空间展示”的属性。点对点的私聊若未扩散,本质上不构成对公共秩序(Public Order)的破坏。2. “危害性”是处罚的基石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情形A(应罚):** 违背接收者意愿,发送淫秽信息进行性骚扰;或向未成年人发送。此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安宁权或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备危害性。* **情形B(不应罚):** 两个成年人自愿的私密交流。此行为局限于二人世界,无受害者,无外部效应,公权力不应介入。三、 结语与立法期待法律的威严不在于管得宽,而在于管得准。公众的焦虑是对“公权私用”的警惕。在最终的立法解释与执法实践中,必须确立明确的排除规则:**严禁将基于合意的私密通信纳入处罚范畴。** 只有当法律明确宣示捍卫“卧室里的隐私”时,打击网络乱象的利剑才能获得真正的民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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