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冶,女子长期遭受董事长的调戏和骚扰,后因拒绝董事长让其清洗办公室窗帘的要求

雷雷说趣 2025-12-18 15:48:16

湖北大冶,女子长期遭受董事长的调戏和骚扰,后因拒绝董事长让其清洗办公室窗帘的要求,女子的办公室副主任职位被下了,降为了一名普通打字员,工资也从4300元降到了3000元。女子气愤不已,认为公司这是恶意调岗、变相报复,故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但仅有部分诉求得到了支持。(来源:闪电新闻) 据悉,吴女士自2012年6月入职这家公司,已经干了10多年了。虽然吴女士长得漂亮,但她的这个位置却不是靠脸换来的,而是实打实的努力上位。 可是自从吴女士坐上办公室副主任的位置后,她就落入了董事长的眼中。之后,董事长经常以找吴女士帮忙为由,故意接近吴女士,然后聊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甚至还想邀请吴女士一起吃饭。 吴女士猜到董事长的目的,但她并不喜欢董事长,所以屡次拒绝董事长的约会邀请。 2023年2月份的一天,吴女士突然接到了董事长亲自给她下达的任务,要求其去清洗下董事长办公室的窗帘。 吴女士想到去董事长办公室准没好事,又要遭受董事长的骚扰,所以直接拒绝了,称这不是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活,所以不需要接受。 见吴女士敬酒不吃,董事长一怒之下将她的职务给撤了,而为了报复,他将吴女士的岗位换成了普通打字员的岗位,然后薪资也从4300元/月降到了3000元/月。随后不久,公司又招了个人来接替办公室副主任的工作。 吴女士被恶意调岗后,感到十分不服,她知道这是拒绝董事长的骚扰后的报复行为,但她认为自己并没有错,于是提出了离职申请,但遭到了拒绝。 无奈之下,吴女士选择了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只支持了吴女士的部分诉求,裁定公司支付1倍的经济补偿金,共计4万余元。吴女士不服,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吴女士认为,自己有权拒绝公司在超职务范围内安排的任务,但公司直接恶意调岗就是惩罚和报复,所以该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 但公司辩称,对于吴女士的调岗行为系其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而且公司有用工自主权,有权随时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这并非惩罚和报复。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由此可见,如果吴女士无法胜任办公室副主任的岗位,那么公司首先要对吴女士进行岗位或技能培训。 如果培训了还是无法胜任的,那么公司才可以调整岗位。如果调整岗位后还不能胜任,就可以提前30天通知并解除劳动关系。 但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为在劳动合同中都是明确了员工的工作岗位的。 既然劳动合同变更了,那公司就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行,而不是像公司说的那样,有用工自主权就可以随意变更劳动合同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公司随意变更吴女士的岗位,且拒绝吴女士提出的离职申请,该行为已经违法。 此外,法院调查发现,根据吴女士提供的与董事长的聊天记录,可以确认董事长无论是在工作时间还是休息时间,都对吴女士实施过骚扰行为。 《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本案中,性骚扰吴女士的是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最高层领导,而对于这样的领导,不可能不知道公司是有防止对员工实施性骚扰的安全保障义务的。 因此,这董事长明显是知法犯法。 但是法院认为,公司虽然变更了吴女士的工作岗位,但并没有明确表示开除吴女士,反而是吴女士自己婉拒了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因此,对于吴女士主张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经济补偿,无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吴女士4.7万余元的经济补偿和3000多元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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