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46岁独居女子突发脑溢血去世后,只有远房表弟来帮忙料理后事。表弟知道女子

雷雷说趣 2025-12-16 18:47:59

上海,一46岁独居女子突发脑溢血去世后,只有远房表弟来帮忙料理后事。表弟知道女子生前有存款,打算用这笔存款支付丧葬费,购买墓地,以及开个追思会。但民政部门却表示他们才是遗产管理人,所以表弟的一切花费都必须经过审核合理性,而且后续墓地维护费用需要由表弟负责。(来源:逐浪新闻) 据悉,蒋大姐的父母早逝,姑姑和舅舅都相继去世,最亲的人都已经不在,而女子这辈子也没结婚,更没孩子。 今年10月14日,蒋大姐给公司同事发了条消息,称自己头晕得厉害,没法去上班了。同事小李不放心,在中午休息时去蒋大姐家看了下,但敲门一直没人回应。 不过小李并未放弃,去找了物业把门强行打开了。当时蒋大姐已经瘫在地上,嘴角还有呕吐物,小李吓得赶紧叫了救护车。 后经诊断,蒋大姐是脑出血,必须立即做手术,可蒋大姐没有近亲属,就连能签字的人都没有。 在蒋大姐清醒的时候,她想到了自己还有一个远房表弟吴先生,这是蒋大姐的爷爷的姐姐的孙子,一年也就过年的时候见一次面。 后来吴先生得知蒋大姐的情况后,马不停蹄地赶到医院,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还和公司一起垫付了3万元的医疗费。 手术十分顺利,蒋大姐的病情也逐渐好转,可就当她认为自己还能多活些时日的时候。在12月14日,医院突然将蒋大姐转到了一家民营康复医院。 吴先生对此十分不解,为何要转到小医院去?当时医生表示蒋大姐的病情已经稳定,转到小医院对康复有好处,而且也省钱。可万万没想到,蒋大姐才被转过去没几天,就突然离世了。 蒋大姐走后,其身后事又成了难题。吴先生与蒋大姐的朋友想着用蒋大姐的存款办个追思会,再买一块墓地。 可民政部门却站出来表示他们才是蒋大姐的遗产管理人,所以蒋大姐的遗产支配问题得由他们说了算,必须是合理的支出才能同意放款。 此外,民政部门表示买墓地是合理的,但后续的维护费用得由吴先生承担。至于办追思会的标准,需要由法院来决定。 吴先生感到十分奇怪,蒋大姐自己赚的钱用在她自己身上,这怎么就不合理了? 有人表示,民政部门在蒋大姐生病时人都看不到,等她死后却站出来管这管那,真让人无语。 还有人表示,就算钱都花了也和民政部门没有关系,吴先生是蒋大姐的表弟,他也可以继承的资格。 1、吴先生是否享有继承蒋大姐遗产的权利? 蒋大姐去世时没有留下任何的遗嘱,所以她的遗产适用的是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蒋大姐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那只能看第二顺位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但是这里的兄弟姐妹并不包含表兄弟。 继承中的兄弟姐妹是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此,吴先生其实并不是蒋大姐的法定继承人。 2、蒋大姐的遗产该由谁来管理?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因此,民政部门的确是蒋大姐的遗产管理人。 作为遗产管理人,其应当为蒋大姐的遗产制作清单,防止遗产毁损或灭失,处理蒋大姐生前的债务问题等。 如果吴先生想要用蒋大姐的遗产办理追思会或购置墓地,那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的同意。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丧事由近亲属承办;没有近亲属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承办,或者由其他亲属承办。 吴先生作为蒋大姐的远房亲戚,是可以申请承办丧事的,但丧事的支出需要合理。比如,丧礼是合理的,但追思会可能没有这个必要。 当然到底哪些丧事活动是合理的,也不是民政部门说了算的,所以需要法院来从中调解,确认可以办哪些事情。 3、蒋大姐的墓地后续的维护是否要吴先生承担? 对于吴先生提出的给蒋大姐购买墓地一事,这的确是合理的,但有些地方的墓地不能直接买断,后续还有管理费用。 对于这管理费,可以从蒋大姐的遗产中支出。毕竟购买墓地的行为是合理的,那后续的管理费支出也是合理的,等到蒋大姐的遗产不够支付管理费时,再由吴先生支付更为合适。 最后,现在很多人都在追求一个人的生活多么自在,但他们有部分人不具有这个一个人生活的条件。就像蒋大姐,如果不是小李及时发现,那她这辈子也就这么过去了。说不定尸体腐烂都没人知道,这是多么恐怖的一件事。 因此,人活在这个世上,还是要有亲人朋友的,否则人生何谈完整。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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