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去路边摊买了份炒饼,摊主递给他时发现男子在他店里打包了5头大蒜、半袋咸菜和一小碗辣椒油。摊主气笑了,将炒饼从男子手里抢了回来:兄弟,你这是吃饭来了还是进货来了?我不卖给你了! 据河南百姓315报道,强子开了一家卖快餐的小餐馆,店里卖的都是便宜管饱的快餐,利润不高。 强子的店开在路边,店里摆不下几张桌子,所以客人多的时候,强子就会在门口支上几张桌椅。 事发当天晚上,天已经黑了,一名男子在店门口喊,说要一份炒饼。 强子手脚麻利,几分钟后炒饼做好了,强子打包好后将袋子递给男子,招呼他说:兄弟你的炒饼好了。 谁知就在这时候,强子看到男子另一只手拎了几个塑料袋,强子立即将打包好的饭放在桌子上,叫住男子说:等会,你搁这,我看你掂的是啥? 强子拿过男子手里的塑料袋,打开一看,第一个袋子里装的是5头完整的大蒜,强子打开第二个袋子,里面是他店里自己腌制的小咸菜,男子装了小半袋,最后一个袋子里是用塑料小碗装着的一碗辣椒油。 强子顿时气笑了,他一份炒饼才几块钱,男子打包的东西,都快比炒饼还贵了。 强子推着男子走出店外,说:你走吧,你走吧,我不卖给你了。 强子将自己遇到的事发在了网上,有人说,既然店里提供了这些服务,别人打包就没问题,强子太小气了。 也有人说,如果男子当场吃,吃多少都没问题,但是一次性打包那么多头大蒜带走,就太说不过去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强子拒绝将炒饼卖给男子是否合法? 从法律层面来看,强子与男子之间原本形成了一个口头的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双方都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但是,在这起事件中,男子的行为违反了交易公平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男子买了一份价格本来就不高的炒饼,却打包了价值接近甚至可能超过炒饼本身价格的大蒜、咸菜和辣椒油,这种行为显然不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强子作为摊主,在发现男子的不当行为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的公平性,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从这个角度看,强子拒绝卖给男子炒饼的行为具有一定合法性的。 男子这种占小便宜的打包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虽然强子的餐馆提供辣椒油、咸菜、大蒜供顾客搭配食物食用,但并不意味着顾客可以无限制地进行打包。 男子的行为实际上是单方面改变了交易的内容,违反了潜在的交易规则,超出了正常的交易预期。 《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男子打包的大蒜、咸菜和辣椒油数量超出了正常搭配一份炒饼的合理范围,且这些物品是强子经营成本的一部分,男子的这种行为使得强子遭受了额外的经济损失,而男子自身获得了不当利益。 因此,强子有权要求男子返还超出合理范围打包的物品。 最后,占便宜要有度,人穷不可怕,但一定不能心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