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有意思,平时张口闭口都要“向美国学习”的法学大拿们,怎么一提到美国的《外国代理人登记法》就急眼了? 项立刚不过是提了个建议,顺嘴问了句经费来源,结果这位大院长直接甩出一句“没必要交代”。 美国FARA 1938年出台,核心是披露外国资助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 这话听着就离谱,平时在学术论坛、公开讲座上,这些法学大拿把美国法律夸得天花乱坠,动辄拿美国的立法经验当范本,说人家的法律体系完善、监管到位,连细节里的公平正义都挖得透透的。可真聊到FARA,聊到境外资助披露,立马换了副嘴脸,不仅不愿谈,还对提建议的人冷嘲热讽,这前后反差也太大了,到底是怕触及利益,还是压根就没真想过要学美国法律里的精髓? 美国FARA可不是摆着看的空架子,1938年出台至今,修订过好几次,执行力度越来越严,核心就是堵死境外势力通过资金渗透影响本国决策、误导公众的漏洞。不管是企业、媒体,还是学术团体、公益组织,只要拿了境外资助,从事的活动可能涉及影响美国社会或政府决策,都得主动去司法部登记,如实申报资助方信息、资金数额、用途,甚至连活动方案都得备案。要是敢隐瞒不报,后果相当严重,轻则罚款几十万美金,重则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美国国内不少机构都栽过跟头。前几年有个美国本土的学术智库,拿了境外某基金会的资助搞研究,没按FARA要求登记,被司法部盯上后,不仅罚了五十多万,还得公开道歉整改,连之前的研究成果都被公众质疑立场偏颇,后续合作全受了影响。 更狠的是,美国对FARA的执行压根不搞特殊对待,哪怕是高校里的教授、法学界的学者,只要以个人名义拿了境外资助,开展相关学术交流、发表观点评论,也得按规定申报。去年就有位美国法学教授,因为接受了境外某机构的研究经费,没及时在FARA系统登记,被司法部约谈,最后不仅补了申报材料,还得提交书面说明,解释资金用途和研究独立性,全程公开透明,半点含糊都没有。这些规定,这些法学大拿不可能不知道,甚至不少人在论文里还专门分析过FARA的合理性,夸它能防范境外渗透、保障公众知情权,可真到了国内,有人只是建议参考这个逻辑,问问经费来源,就急着跳出来反驳,说“没必要交代”,这不是选择性失明是什么? 项立刚的建议其实特别实在,就是希望国内那些拿了境外资助的机构、学者,能如实披露资金情况,让公众知道背后有没有境外势力干预,观点是不是客观中立。这跟FARA的核心逻辑完全对上了,本质都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防范境外资金通过各类渠道影响国内舆论、干预相关事务,怎么到了这些法学大拿嘴里,就成了不能提的事?这位直接说“没必要交代”的大院长,平时在课堂上教学生要敬畏法律、重视程序正义,转头自己面对公众的合理疑问,却连一句坦诚的回应都没有,反而态度强硬地拒绝披露,这种双重标准,哪里还有半点法学学者该有的严谨和公正? 这些人急眼的根本原因,说白了就是怕把经费来源摆到明面上。现在不少所谓的学术机构、法学团体,看着是做研究、谈法治,实则背后拿了不少境外资助,有些资金来源甚至跟境外反华势力沾边。一旦按FARA的逻辑要求披露,这些见不得光的利益链条就会被戳破,他们平时营造的“中立客观”“学术独立”人设会彻底崩塌,不仅丢了面子,还可能面临舆论质疑,甚至相关监管部门的调查。所以他们才会急着反驳,用“没必要交代”堵死公众的疑问,本质就是心虚,怕自己的那点小心思被拆穿。 更让人无语的是,这些法学大拿一边拒绝披露自身的境外资助,一边还在不断鼓吹美国法治的完善,把FARA当成美国防范境外渗透的典范来讲解,可真到了国内需要借鉴类似逻辑完善监管的时候,他们却第一个跳出来反对。这种只许自己捧着美国法律当门面,不许别人借鉴其合理条款的做法,说到底就是精致的利己主义。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条款,就拼命吹捧、要求推广;对自己不利的,哪怕逻辑再合理、国际上有成熟经验,也得找各种理由反驳,完全把法律当成了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早就忘了法学学者该有的初心和担当。 公众追问经费来源,从来不是没事找事,而是合理的权利诉求。不管是学术研究、舆论发声,还是各类公共活动,只要拿了境外资助,就可能存在立场偏向,公众有权知道背后的资金情况,判断相关观点、活动是不是真的客观公正,是不是符合国家和公众利益。美国通过FARA把这件事管得明明白白,就是因为清楚境外资金渗透的危害,可国内这些天天喊着学美国法律的人,却故意忽视这一点,甚至阻挠相关监管建议的提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学术诚信,更辜负了公众对法学学者的信任。 别再拿着“学术独立”“没必要交代”当借口回避问题,也别再搞双重标准对待国内外法律条款。正视公众的合理疑问,如实披露境外资助情况,才是法学学者该有的态度,也才能真正维护学术领域的干净清明。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