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活了!广州,一女子到超市挑选了一大袋零食,来到收银台告诉老板她付不了钱,提着零

星星婉 2025-12-12 22:19:05

不活了!广州,一女子到超市挑选了一大袋零食,来到收银台告诉老板她付不了钱,提着零食就走了,老板追出去说:“你还没给钱呢?”女子假装要付钱的样子,不料,下一秒直接提着东西跑了,老板追出去摔了一跤,最终没追上女子! 这家超市就开在老小区门口,老板是个五十多岁的大叔,街坊邻居都叫他李叔。李叔开这家店快十年了,货架上的零食、日用品都是精挑细选的,价格比大超市实惠,平时对顾客也格外宽厚——老人忘带钱能先把东西拎走,小孩馋嘴想吃颗糖也会大方给一颗。那天下午天有点阴,刚下过小雨,地面还带着点湿滑,李叔正整理着刚到的零食,就看见那名女子推着购物篮过来,里面塞满了薯片、巧克力、坚果,满满当当装了一大袋,看着得有百八十块钱。 女子走到收银台,李叔笑着扫码计价,刚报完价格,就听见她说“付不了钱”,转身提着袋子就往外走。李叔愣了一下,以为她是没听清或者手机出了问题,赶紧追出去提醒,哪想到女子回头冲他扬了扬手机,假装要点开支付页面,趁着李叔停下脚步的功夫,突然撒腿就跑,塑料袋里的零食都晃悠着快要掉出来。李叔急了,想着这都是自己进货的本钱,下意识就往前追,没注意脚下的积水,“扑通”一声摔在台阶上,膝盖磕得生疼,手里的扫码枪都飞了出去。他挣扎着爬起来,看着女子跑远的背影,疼得龇牙咧嘴,却没再追——不是不想追,是心里又气又寒,觉得那袋零食丢了不可惜,可惜的是那份人与人之间的信任。 说句实在的,这女子的行为真的挺让人不齿。一袋零食值不了多少钱,可她为了这点小便宜,不仅丢了自己的脸面,还涉嫌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这种逃单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公私财物,轻则会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还可能被罚款,要是情节严重或者多次逃单,甚至会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责任。咱身边就有这样的例子,北京有个女子在超市多次“漏扫”商品,累计金额才两百多,最后因为多次盗窃被刑拘;山东还有个司机逃了三百块油费,不仅自己被行政拘留,还影响了家人的前途。这些人当初要是能想明白,为了这点小钱把自己搭进去,实在得不偿失。 更让人心疼的是李叔这样的小商贩。开一家社区小超市不容易,进货、理货、守店,起早贪黑赚的都是血汗钱。就像河南有个叫周明柱的店主,因为脊柱疾病干不了重活,开超市时搬一箱水都要歇好几次,靠着贴心服务慢慢把生意做起来;还有个90后小伙返乡开便利店,一开始商品摆得乱七八糟,后来一点点优化布局、学数字化管理,才让小店有了起色。这些老板们守着的不只是一家店,更是一份安稳生活的希望,而逃单者的行为,无疑是在践踏他们的辛苦和信任。 其实诚信这东西,说起来虚,做起来挺简单。买东西付钱,天经地义,这是做人最基本的底线。之前听街坊说,有个阿姨在李叔店里买东西,付完钱忘了拿袋子,走了两条街又折回来取,还一个劲跟李叔道歉;还有个学生党忘带手机,李叔让他先把作业本拿回去写,第二天孩子特意多带了一瓶饮料来道谢。你看,真诚和信任都是相互的,你尊重别人的劳动,别人也会对你多一份包容。 那名逃单的女子可能觉得自己赚了便宜,却不知道她丢掉的是最宝贵的诚信。就算没被当场抓住,超市里的监控也会记下一切,真要追查起来,最终还是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与其耍小聪明贪小利,不如踏踏实实做人,靠自己的努力获得想要的东西,这样花得也安心。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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