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一知青因一首歌判死刑,被公审后,审判员给他的宣判竟然是“有期徒刑10年”,这让他有些不敢相信,很快,他就离开了“娃娃桥监狱”。 他叫李志强(化名,史料中同类知青案件常用化名记录),那年才21岁,从北京下乡到内蒙古河套平原已经四年。谁能想到?一首自己改编的陕北民歌,竟让他站上了公审台!歌词里没骂谁,只是唱了句“风沙迷了眼,归期看不见”,就被人举报“影射现实、反革命宣传”。 那个年代,“反革命”是天大的罪名。他被带走时,同村知青吓得不敢吱声,老乡们也只能偷偷抹泪——那时的政治高压下,一句话、一首歌都可能招来灭顶之灾。关押在娃娃桥监狱的三个月里,他天天等着死刑通知,连遗书都写好了,字里行间全是对父母的愧疚。 公审那天,操场挤满了人,口号声此起彼伏。当公诉人念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他腿一软差点栽倒,脑子里一片空白。可没等他缓过神,审判员突然改口:“经上级复核,犯罪情节尚未达到死刑适用标准,改判有期徒刑10年。” 他愣在原地,以为听错了!后来才知道,是负责复核的老法官顶住压力,拿出1963年《刑法草案》相关条款,认为“无明确反革命意图,仅属情绪宣泄”,才保住了他的命。离开监狱时,狱警悄悄塞给他两个窝头:“好好活着,总会有天亮的一天。” 服刑期间,他没放弃希望,天天坚持读书写字。1978年,改革开放的春风吹到了监狱,全国开始复查冤假错案。他递交了申诉材料,附上当年的歌词原稿和同村知青的证言,证明自己并无反革命意图。 1979年秋,法院撤销了原判决,宣告他无罪。走出法院那天,他看着街上熙熙攘攘的人群,忍不住哭了——整整九年,他从一个青涩知青变成了饱经沧桑的中年人,青春全耗在了这场无妄之灾里。 这起案件不是个例。据《中国冤假错案平反纪实》记载,1966年至1976年间,全国因言论、文艺创作获罪的知青多达数千人,多数在改革开放后陆续平反。这些案例背后,是特殊历史时期法制的缺失,是普通人在时代洪流中的无奈与挣扎。 现在回头看,我们该庆幸生活在法治健全的今天。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创作不再有政治枷锁,这是无数人用苦难换来的进步。但我们更该铭记历史——只有不让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