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回工作微信算加班?南通法院:算!】随着远程办公日益普及,一个问题浮出水面:下班后通过微信、钉钉等工具处理工作,究竟算不算加班?近日,江苏南通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给出了答案。 该案原告谢某于2023年12月入职一家供应链管理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新媒体运营。此后,公司又通过文件明确她兼任客服,工作时间为“每日9:00至24:00”,其中晚6点到午夜12点为客服值班时段。尽管考勤记录显示谢某通常在下午6点左右打卡下班,但她实际仍需在晚上乃至节假日,持续通过微信工作群、抖音等平台回复咨询、处理订单。今年5月,谢某在离职后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法院审理后,针对此类新业态用工特点,明确了三条关键裁判规则: 第一,加班空间不限于物理场所。法律的核心在于认定劳动者是否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提供了劳动,而非劳动地点。只要谢某在下班后确实为公司处理了业务,无论身处家中还是其他场所,其工作性质都构成加班。 第二,审批程序不能否定实际付出。加班审批制是企业内部管理方式,旨在规范流程,但绝非否定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依据。若仅以“未审批”为由拒绝支付加班报酬,将违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 第三,碎片化加班时长可综合认定。考虑到新媒体、客服等岗位工作零散、时间边界模糊的特点,法院指出不应苛求劳动者对每次加班提供精确到分钟的记录。加班时长可结合工作内容、行业常态、薪酬水平等因素予以合理酌定。 最终,通州法院部分支持了谢某的诉求,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绩效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共计3.2万余元。该判决近日经南通中院二审维持,现已生效。(来源:扬子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