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女子在网上预定了一家酒店,入住时,登记了好友的信息。次日清晨,她在洗漱时,浴室玻璃突然爆裂,玻璃碎渣扎伤了女子,导致女子身上多处割伤,清创手术后,医生说可能会留疤,并建议女子全休一个月。半年后,女子再去检查,要做抗疤痕处理,女子认为自己是在酒店受伤的,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104000元。可酒店却说女子没有办理住宿登记,属于擅自留宿,受伤后果应自行承担,并且他们怀疑是女子自己将玻璃撞碎的,而非玻璃自爆,他们不用赔偿。可法院却给出了不一样的看法。 花花一直盼着和好友一起出去旅行,出发前,她在网上预定了一家看起来还不错的酒店。 入住酒店当天,两人舟车劳顿,有些疲惫,简单收拾一下就早早休息了。 次日清晨,花花去浴室洗漱,可就在她洗漱的过程中,意外突然发生了。 只听“砰”的一声巨响,浴室的玻璃毫无征兆地爆裂开来,无数锋利的玻璃碎片像子弹一样四处飞溅,花花根本来不及躲避,瞬间就被扎得浑身是伤。 她惊恐地发出惨叫,只觉得身上到处都火辣辣地疼。 好友听到动静后,冲了过来,看到眼前浑身是血、狼狈不堪的花花,急忙联系了酒店前台,之后花花被送往社区医院治疗。 经诊断,花花身上为多发性切割伤,多处开放性伤口,左脚和右手五指受伤更严重,有0.5厘米到1厘米左右的伤口,情况十分糟糕,医生为她实施了伤口清创缝合术。 清理完后,医生告诉花花,由于伤口较多且形状不规则,术后可能会出现疤痕形成、玻璃异物残留等风险,并让她一定要定期换药,预防感染,还建议有人陪护,全休一个月。 看着自己身上的纱布,花花觉得又疼又委屈,她怎么也没想到,一次好好的旅行,会变成这样一场噩梦。 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花花一直按照医生的嘱咐进行治疗,可身上的疤痕一直没退,每次看到镜子里的自己,她都觉得特别难受。 半年后,花花再次去医院就诊,医生建议她进行抗疤痕处理。 酒店虽然为花花垫付了前期的治疗费用,但是对于后续抗疤痕治疗的费用,酒店并未承担,花花觉得自己是在酒店受伤的,酒店对自己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可双方并未谈拢,花花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了法庭,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抗瘢痕治疗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04000元。 面对花花的诉求,酒店方却认为他们没有责任,他们提出了自己的3个反驳意见: 1、他们认为客人在办理入住时,依据“一人一证”的原则,客人应当办理住宿登记,才是他们酒店的住客,可花花和好友入住时,酒店登记的只有她好友的信息。 酒店认为花花在未经他们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留宿酒店,其受伤的后果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2、他们对花花提出的浴室玻璃自爆的说法提出了质疑。 酒店认为他们的淋浴间设施都是经过相关部门严格检验合格后才使用的,不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根据玻璃散落的状况来看,他们认为可能是花花在洗漱时,没站稳,不小心将玻璃撞碎,才导致她自己受了伤。 3、他们已经为花花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已经尽到了责任,剩余费用不应由他们来承担。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法院认为,花花通过APP预定了酒店房间,并且支付了房款,之后和好友实际入住了该酒店,这就说明花花和酒店之间已经形成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约定,花花支付房费,酒店应当为他们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住宿环境。 可花花在入住酒店后,却因浴室玻璃爆裂受了伤,她是因酒店设施受的伤,酒店存在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住宿经营者,有责任保障酒店内各项设施的使用安全。 浴室玻璃爆裂导致花花受伤,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花花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酒店已经为花花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这一情况。 最终,经过核算各项费用,法院判决扣除酒店已经支付的费用后,还应赔偿花花13900元。 酒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对于消费者来说,外出住宿,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入住后先检查一下房间内的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与酒店沟通解决。 而对于酒店等经营场所来说,要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 出现问题后,要有担当,而不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自己的责任。 文中人物用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