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在小区里行走时,被两条没牵绳的狗追赶摔倒在绿化带中,男子提醒遛狗女子遛狗牵绳,结果却被女子打了一耳光,男子气愤录视频,女子抢过他的手机猛砸男子面部,导致男子受伤严重。案发后女子因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一审后女子不服上诉,还狡辩称:谁有证据证明我殴打他了?也有可能是在拉扯过程中误伤了! 据经视直播、红星新闻等报道,2025年2月24日晚上22时许,小区里已经没什么人了,刘先生牵着朋友的狗下楼遛狗。 溜了一会,时间来到了22时45分左右,刘先生对面突然跑过来两只哈士奇,这两只狗没牵绳,两名狗主人远远跟在后面。 这两只狗养得很好,不仅体型大,还非常健壮。 看到刘先生后,两只狗非常兴奋,围着刘先生转还一直追赶他,刘先生惊慌失措之下,不慎跌倒在旁边的绿化带里。 狗主人走过来后,刘先生便提醒她们:你们的狗追我,害我摔倒了,出门遛狗还是把绳子牵了。 谁知狗主不仅不道歉,其中一名狗主王某还回怼了刘先生一句:大半夜了拴什么绳?自己不长眼怪我的狗? 刘先生气坏了,和她理论起来,结果王某竟然对刘先生破口大骂,两人就这么吵了起来。 争执期间,王某突然甩了刘先生一耳光,刘先生气愤不已,念在对方是女生,他没有还手,而是拿出手机录视频取证。 谁知王某竟然又跑过来抢刘先生的手机,抢走后又用手机猛砸刘先生的面部。 刘先生只觉得脸上一阵剧痛,用手一摸,手上都是血。 刘先生报了警,结果报完警后,王某再次打了他。 民警到来后,原本将此事定性为治安事件,可刘先生去检查后,确认他上颌骨和鼻梁骨均 骨 折,后经司法鉴定,刘先生构成轻伤二级。 于是,民警又将此事转为刑事案件,并将本案移交给检方审查起诉。7月31日,检方对王某提起公诉。 一审时,检方认为,王某遛狗未牵绳,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王某遛狗不牵绳,致使刘先生被狗追赶摔倒,这是整个事件的起因,其行为已违反该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的过错。 其次,在刘先生提醒后,王某不仅不道歉,还回怼、辱骂刘先生,甚至动手打人。 王某先是打刘先生耳光,后又抢手机砸其面部,报了警后还再次殴打刘先生,最终导致刘先生上颌 骨和鼻梁 骨 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王某的这一系列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王某的行为使得刘先生达到轻伤二级的伤害程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一审查明,案发后,民警传唤王某接受调查时,王某虽到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 最终,一审认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要求改判。 二审庭审时,对于王某的辩解,检方提供了刘先生的鉴定结果,上面明确指出,刘先生伤是由具有直角,且厚度较薄的钝性致伤物由上往下直接作用于鼻子导致的。 对此,王某辩解称,她在和刘先生拉扯期间,为了抵挡刘先生挥拳,她从下路往上格挡,不排除刘先生的伤是在拉扯过程中误伤的。 王某称,她没有伤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审认为,根据王某、刘先生以及证人郑某某口供,均可确认刘先生的伤是在和王某冲突过程中遭受击打导致。并且,王某在聊天记录中承认,在争执过程中打伤了刘先生。 多项证据证明,刘先生的损害结果和王某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王某辩解称自己从下往上格挡刘先生的挥拳误伤刘先生,但该辩解和鉴定意见中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不符。 二审认为,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身体,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终,二审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12月4日,刘先生接到了二审裁定书。 刘先生表示,此事发生后,他的鼻梁上留了疤,鼻梁骨撑不起来留下了后遗症,一擤鼻涕就疼,这件事造成了他鼻子不可逆的功能性损伤。 并且,因为这件事,他产生了应激障碍,还出现了焦虑和抑郁症状。 目前,刘先生正在准备材料和证据,准备继续起诉王某,向她索要民事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