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51岁男子在酒吧喝酒,见不远处一女子长的挺好看,壮着胆子上前搭讪请对方

胡究法 2025-12-03 21:48:00

吉林延边,51岁男子在酒吧喝酒,见不远处一女子长的挺好看,壮着胆子上前搭讪请对方喝酒。谁知女子不给面子一口回绝,男子感觉丢人竟将女子按在桌子上殴打,并致其面部骨折、肋骨断裂,构成轻伤二级。一审法院认为男子在案发后没有逃离现场,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可检方认为量刑太轻提起抗诉,二审这么判了!(来源:封面新闻,裁判文书网)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男子张某51岁,按理说到了这样的年龄,应该早就成家立业了,可张某却跟普通人不一样。 张某从小性格叛逆,也不服从管教,这也导致他劣迹斑斑,年轻的时候还因为吸毒被强制戒毒3年。 出来之后,张某并没有因此而有什么改变,依旧整天无所事事。 2025年5月1日凌晨,张某一个人在酒吧喝着闷酒。正无聊时,发现不远处有一女子长相甜美,非常符合张某的审美。 张某于是提着酒杯来到女子跟前,打算给女子喝一杯,俩人交个朋友。 可女子上下打量了张某一番后,眼神中露出一丝鄙夷,当场拒绝了张某。 当着那么多人的面被拒绝了,张某感觉有些丢人。为了找回面子,张某竟然直接将女子按在桌子上对其拳打脚踢。 结果悲剧了,张某的怒火得到了发泄,可女子却被打的鼻梁骨折,肋骨断裂,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事情发生之后张某一直留在现场,等公安机关来到后将其带走。 在此期间,张某的家属筹集了5万元赔偿给了女子,并获取了女子的谅解。 宣判时,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过考虑到存在自首情节、且已经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应该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 宣判之后,检方认为量刑过于轻,且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自首情节不认可,遂提起了抗诉。 检方抗诉的理由很简单,自主指的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过程,而张某在案发后并不是主动投案,而是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所以张某并不构成自首。 那么二审会怎么判决呢?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知,自首情节的构成要件需要在犯罪后或者是未受询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进行投案。 另外,犯罪嫌疑人需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在案发后留在现场并不属于自首行为,而是属于被动等待,且在公安机关的调查当中,张某起初并不认为自己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故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张某自首适用法律错误,应该予以驳回。 考虑到张某有前科,对社会危害性较大,二审综合多方面考虑,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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