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杨先生推门回家,看见一名陌生女子悠闲地坐在沙发上喝水,杨先生以为自己走

梅姐说法 2025-12-03 14:51:20

浙江宁波,杨先生推门回家,看见一名陌生女子悠闲地坐在沙发上喝水,杨先生以为自己走错门了,可房内摆设确实是自己家。女子解释称,自己是上门讨债的,可杨先生家里根本没借外债。杨先生报了警,民警到来后发现蹊跷,打开女子的包一看,杨先生拍着胸口惊呼:好险! 据报道,事情发生在11月27日下午。当天杨先生有事临时回趟家,一推开门,看见客厅沙发上坐着一名陌生女子。 这名女子翘着二郎腿,正悠闲地喝着水。杨先生第一反应是自己走错门了,可很快他就意识到不对。 自己是开门进来的,如果走错门,自己怎么能打开别人家的门?而且,这房子里的摆设分明和自己家一样。 杨先生立即询问女子是谁,为什么在他家。 女子神色慌张地说:这不年底了吗,我是来讨债的。 杨先生非常纳闷,他家条件不错,从来没有借过别人钱,女子讨债,讨的是谁的债? 女子支支吾吾半天也没说出个所以然来,杨先生立即打了报警电话。 民警赶到后,杨先生正堵在门口,女子神色慌张在客厅里来回踱步。 民警询问女子是干什么的,为什么会出现在别人家里。 女子说她是来讨债的,在门口鞋盒里找到了钥匙,就开门进来了,并一口咬定自己就是来讨债的。 可是,民警询问她将钱借给谁了,对方叫什么名字,联系方式是多少,借了多少钱,女子支支吾吾半天回答不上来。 民警看出了问题,提醒杨先生去看看家里贵重物品有没有少。杨先生赶紧回房间查看,发现床头柜里的纪念金钞和纪念币等物品不见了。 民警打开女子随身携带的包,找到了杨先生被盗的物品。 面对铁证,女子不得不如实交代。原来她无意中发现了杨先生家的钥匙,于是趁着没人潜入杨先生家,从卧室床头柜盗取了纪念金钞和纪念币等物品。原本打算喝点水休息一下就离开,没想到正巧碰见了杨先生。 显然,女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女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潜入杨先生家中,将其卧室床头柜里的纪念金钞和纪念币等物品盗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女子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情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户”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杨先生的家显然属于“户”的范畴,女子未经允许,通过在门口鞋盒找到钥匙进入屋内实施盗窃,其行为构成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并不要求盗窃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即构成盗窃罪。 女子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对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判断,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多种观点,常见的有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 本案中,女子已经将纪念金钞和纪念币等物品从杨先生家的床头柜中取出并放入自己随身携带的包内,此时财物已经脱离了杨先生的控制,女子实际控制了被盗财物,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即使女子还未离开杨先生家就被杨先生发现并报警,也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女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依据《刑法》规定,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杨先生被盗纪念金钞和纪念币的具体价值未做说明,但由于女子的行为构成入户盗窃,无论数额多少,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目前,女子已经被刑事拘留,也就是说,本案被定性为刑事案件,女子必将承担刑事责任。 转眼又到了盗窃高发期,一家一定要加强家庭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家中钥匙和贵重物品,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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