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行长挪用2.2亿储户资金案 一、案件背景与违规业务开展 2001年4

疯虹说影剧综 2025-12-03 12:56:47

银行支行长挪用2.2亿储户资金案 一、案件背景与违规业务开展 2001 年 4 月,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舞水路分社成立(后变更为怀化农商银行舞水路支行),禹子英曾任该机构副主任,2010 年 9 月接任支行行长。为竞争揽取当地批发市场商户等客户的储蓄存款,该行自 2003 年起推出 “代办业务”,由银行工作人员上门为储户收款、代存、代取及转账,借此掌握了大量储户的账户密码。 在此基础上,禹子英主导推出 “银行内部调剂” 业务,以 1 分至 1.5 分不等的月利率为诱饵,在储户间进行资金拆借,即由银行工作人员将储户存款转借给有资金需求的客户,该业务由禹子英负责统筹,支行还专门设立 3 号柜台专门办理代办及资金调剂相关事宜。2012 年 12 月,支行曾召开会议讨论该业务,仅保卫部人员从安全角度提出反对,其余人员因担心存款流失均支持继续开展,后续业务未停止且规模持续扩大,非该行储户也参与其中。 二、资金挪用暴露与刑事判决 随着资金拆借业务产生大量呆账、坏账,资金链逐渐断裂。2015 年底至 2016 年初,众多商户因年底需流动资金,要求取回被划走的存款,均遭银行拖延搪塞。此后,禹子英开始擅自划转储户账户资金,不再出具借条。2016 年 4 月 21 日,怀化农商行以受害人身份向公安部门报案,称行长禹子英携款 2000 万元潜逃,案件正式曝光。 经法院查明,截至案发,禹子英共挪用 278 名储户资金合计 2.2 亿元未退还,涉及金额从二十余万元的村民征地补偿款,到上千万元的大额存款不等。2018 年 9 月,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禹子英犯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 11 年,同时责令其将挪用的 2.2 亿元资金退赔给舞水路支行;该行两名信贷员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均被判处 10 个月有期徒刑,缓刑 1 年,该判决已生效。 三、储户李水明的维权历程与诉讼经过 在 278 名受害储户中,从事房地产生意的李水明被挪用资金金额最高。经司法鉴定中心核算,2007 年至 2012 年底,李水明曾使用禹子英提供的银行资金;2013 年至案发,其存款被禹子英拆借使用,累计挪用金额 5700 万元,扣除已归还部分后,仍有 3755 万元未退还(不含利息)。 2020 年 6 月,一审法院曾判令舞水路支行返还李水明 5000 余万元,后双方均提起上诉。2021 年 3 月,湖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同月,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以李水明与禹子英有挪用资金的共同故意、涉嫌挪用资金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后批准逮捕,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因涉及刑事立案,相关民事诉讼被搁置,怀化中院后以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为由,驳回李水明的起诉。 李水明被羁押近 10 个月后,于 2022 年 1 月被取保候审。2022 年 5 月 7 日,李水明在鹤城区人民检察院签署《承诺函》,承诺其与禹子英之间系个人借款,与舞水路支行无关,并放弃通过诉讼等形式向该行主张法律责任;同日,检方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李水明涉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同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2023 年 6 月,李水明再次起诉怀化农商行舞水路支行,要求归还 3755 万元本金。2024 年 8 月,怀化中院一审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承诺函》有效,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李水明对一审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于 2024 年 11 月在湖南省高院开庭,截至 2025 年 11 月,案件仍在审理中。 四、其他储户的维权结果 案发后,多名储户陆续将舞水路支行诉至法院。部分类案生效判决显示,法院认定禹子英的借款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储户与银行已形成事实上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且银行在工作人员管理、营业场所运营及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严重过错,判决银行支付相关储户 10 万元至 60 万元不等的存款本金,部分案件同时支持利息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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