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北湖区。一位店主举报公职人员后喝农药离世,这位店主今年才39岁,家中还有两个孩子。事发后,当地迅速组成联合调查组,承诺会全面核查此事,一旦查实相关情况,定会严肃处理,给公众一个交代。 (来源:九派新闻、红星新闻)) 据报道,这位39岁的店主,因举报公职人员走上了绝路。 11月30日,他公开发视频,举报街道社区、应急管理局等7个部门公职人员,长期索贿财物、强拿商品不付款,还刁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审批。 他直言当你们看到信时我可能不在人世了,当天,他点燃烟花店,喝下农药,留下两个孩子。 这起悲剧,瞬间引发了广泛关注。 大家都在问,公职人员怎么能如此肆无忌惮地侵害群众利益?店主又为何会选择如此极端的方式维权? 争议点很明确,就是公职人员是否存在索贿、强拿商品不付款以及刁难审批等行为。 店主坚称自己遭受了这些不公正对待,而涉事公职人员肯定不会轻易承认。 从店主的角度看,他长期被这些公职人员刁难,生意受到严重影响,生活陷入困境。 他多次尝试正常维权,却没有任何效果,无奈之下才选择公开举报。 而涉事公职人员,他们可能会辩解称店主是在恶意诬陷,自己并没有这些不当行为。 但这种辩解在没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很难让人信服。 店主举报公职人员,如果举报内容属实,公职人员就涉嫌违法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国 家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 家 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 国 家 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如果该店主举报属实,公职人员确实存在索贿财物的情况,就符合这一条款规定,构成受贿罪。 还有强拿商品不付款,这也涉嫌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公职人员强拿店主商品不付款,如果情节严重,就可能触犯这一罪名。 对于刁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审批,如果公职人员是故意设置障碍,滥用职权,还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 家 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 家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店主选择喝农药自杀这种极端方式维权,虽然令人同情,但从法律角度讲,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 他应该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比如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店主举报不实,会不会构成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如果店主是出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且没有捏造关键事实,只是证据不足或者理解有误,一般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这起事件,在现实中映射出的问题让人深思。 基层的公职人员,本应是为人民服务的,但个别人却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公权力和群众利益。 群众在遇到问题时,往往不知道如何正确维权,或者维权成本过高、过程漫长,导致他们感到绝望,从而选择极端方式。 这说明法治宣传还不够到位,维权渠道还不够畅通。 应该对涉事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对店主家属给予了一定的补偿和安抚。 公职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而群众在遇到问题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发生,每个人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公平、公正地生活。 大家觉得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还有哪些更好的维权方式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