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诸女士是一名网络女主播,播了一段时间后,公司要求她和大哥“假恋爱”索要礼物

梅姐说法 2025-12-02 12:51:13

上海,诸女士是一名网络女主播,播了一段时间后,公司要求她和大哥“假恋爱”索要礼物,诸女士不愿意竟被公司起诉索赔30万元违约金及1万元律师费。 据红星新闻、纵览新闻等报道,2023年6月,年轻漂亮的诸女士和某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艺人主播经纪合同》,成为了一名女主播。 双方约定,诸女士每个月要完成25天的有效直播,有效直播为每天时长超过6小时,期间不能有消极行为。除了直播任务,诸女士每个月还要出21条合格的短视频。 完成这些任务且达标后,诸女士可以获得9000元的底薪加上礼物分成,公司则负责培训和运营账号。 另外,如果诸女士擅自解约,还需赔偿公司高额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诸女士按部就班开展工作,可刚过了4个月,从10月份开始,为了提升业绩获取更多利益,工作人员就让诸女士加大哥联系方式,和他们“恋爱”,索取打赏。甚至他们还私自登录诸女士的个人账号,冒充诸女士和粉丝聊天,向他们要礼物。 诸女士非常生气,明确表示拒绝。但是从那以后,即便她按照要求直播,仍然被判定为无效直播,收入也大幅度缩水。 诸女士认为公司的做法违背了道德,多次和他们沟通,但是事情始终没有解决,诸女士主动停播。 谁知,公司以擅自停播违约为由,将诸女士起诉了,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要求诸女士赔偿违约金30万和律师费1万元。 诸女士气愤异常,她辩解称,公司要求她和大哥假恋爱有违公序良俗,自己正常开播,公司又没事找事,判定她的直播无效,要求她重新播,公司这就是滥用合同权利,他们违约在先。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 首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诸女士与经纪公司签订了《艺人主播经纪合同》,该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统称,它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转和道德风尚的重要准则。 公序良俗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活动,在合同履行中也不例外。 本案中,经纪公司要求诸女士通过建立虚假恋爱关系等方式诱导粉丝打赏,甚至直接登录主播账号欺骗粉丝。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损害了网络空间的健康秩序。 经纪公司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更触碰了公序良俗的底线,构成了对法律原则的违反。 诸女士和经纪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诸女士的直播任务和报酬方式,公司负责培训和运营账号。 经纪公司要求诸女士进行违背道德的假恋爱索要礼物行为,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合理范畴,属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构成违约。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经纪公司的这种行为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 在诸女士明确拒绝履行这些违背道德的要求后,经纪公司随意判定直播无效,致使诸女士长期无法获得应有的保底收入,这是经纪公司滥用合同权利的表现。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经纪公司通过不合理的判定方式,损害了诸女士的合法权益,构成根本违约。 诸女士在面对经纪公司的不合理要求和违约行为时,多次沟通无果后主动停播。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经纪公司先出现违约行为,诸女士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停止直播不构成违约,而是行使了自己的合法抗辩权。 最终,经审理认为,经纪公司要求诸女士和粉丝假恋爱,违背了公序良俗,构成根本性违约。由于双方合同在起诉前已失效,无需再判决解除合同。 最终,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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