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邓女士带7岁儿子小邓去游泳馆学游泳,期间因回复消息疏忽,儿子溺亡。游泳馆赔偿130万余元给邓女士。小邓生父罗某,从未尽过抚养义务,得知赔偿款后眼红,将邓女士告上法庭,称其未尽监护职责,索要全部或大部分赔偿金。邓女士拒绝,双方闹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来源:纵览新闻、极目新闻) 2024年8月,邓女士带7岁儿子小邓到游泳馆学游泳,本想好好陪孩子,却因回复工作消息疏忽,儿子溺亡。游泳馆赔了130万余元给邓女士。 小邓的生父罗某,和邓女士恋爱时没领证就有了孩子。 孩子出生后,罗某就像个甩手掌柜,压根没尽过抚养义务。 孩子一直由邓女士和外公外婆照顾,罗某连抚养费都没给过一分。 分手后,罗某更是彻底失联,邓女士后来才知道,他沉迷赌博,整天在赌场里混。 这游泳馆出了事,赔了130多万给邓女士。 这钱本来是给孩子的一点补偿,可罗某不知道从哪得到了消息,他看到这笔赔偿款,眼睛都直了,心里打起了小算盘。 罗某一纸诉状把邓女士告上了法庭,说邓女士没尽到监护职责,要求把赔偿金全部或者大部分给他。 邓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这个从来没管过孩子的男人,居然还有脸来要赔偿金。 邓女士坚决不同意给罗某一分钱,孩子从出生到现在,罗某没尽过一天当父亲的责任,现在孩子没了,他倒想来分赔偿金,哪有这样的道理。 小邓的外公外婆也出具了声明,支持邓女士,说罗某没资格要这笔钱。 罗某觉得虽然自己没抚养孩子,但毕竟是孩子的生父,从法律上来说,他也有权利分这笔钱。 他还觉得自己没抚养孩子,是因为和邓女士感情不好,不是他的错。 可邓女士觉得罗某就是眼红这笔钱,想不劳而获。 这么多年来,她一个人辛苦抚养孩子,其中的艰辛只有她自己知道。 现在孩子没了,她心里的痛苦没人能体会,罗某不仅没有安慰她,还来抢赔偿金,实在是太过分了。 从法律角度讲,罗某作为生父,确实有权利分赔偿金,但应该考虑他没尽抚养义务的情况。 这笔赔偿金,到底该怎么分呢? 从法律上来说,这赔偿金虽然不是遗产,但属于近亲属共同共有。 也就是说,罗某和邓女士作为小邓的父母,都有权利分这笔钱。 但法律也讲究公平合理,不能一概而论。 罗某虽然是小邓的生父,但他从未抚养过孩子,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 而邓女士长期抚养孩子,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在孩子溺亡这件事上,她也遭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 依据《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在这起案件里,虽然赔偿金不是遗产,但分配原则可以参照遗产分配。 罗某有抚养能力却从未抚养过孩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 而邓女士长期抚养孩子,对孩子尽了主要的抚养责任。 所以,在分配赔偿金时,罗某应该少分或者不分。 邓女士带娃游泳时疏忽导致孩子溺亡,这是不是会影响赔偿金的分配呢? 邓女士带娃游泳时回复消息疏忽,确实存在一定过失,但这是无心之失,和罗某故意不履行抚养义务有本质区别。 不能因为邓女士的这一点过失,就减少她在赔偿金分配中的份额。 罗某说自己没抚养孩子,是因为和邓女士感情不好,这能成为他少尽义务的理由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它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罗某和小邓是父子关系,可在小邓成长过程中,罗某从未给过抚养费,这明显没履行抚养义务,违反了这条法律规定。 感情不好,不能成为不尽抚养义务的借口,作为父母,对孩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不管和另一方感情如何,都不能逃避这个责任。 所以,罗某的理由不能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近亲属,就包括父母。 罗某和邓女士作为小邓的父母,都有权分配赔偿金。 但罗某没尽抚养义务,邓女士长期抚养孩子,付出多,精神伤害也大。 虽然邓女士带娃游泳有过失,但和罗某故意不履行义务不同。 所以法院按2:8比例分配,二审维持原判,是合理合法的,既考虑了法律,也兼顾了实际情况。 最终,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按照2:8的比例分配赔偿金,邓女士支付罗某25万余元。 罗某不服这个判决,上诉到了二审法院。 11月25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有人认为: 罗某根本没资格要这笔赔偿金,他从来没管过孩子。 也有人说,从法律上他毕竟是生父,分一点也合理。 其实法律已经考虑得很全面了,既保护了尽抚养义务一方的权益,也兼顾了未尽义务方的一点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