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判例:医方行直肠癌根治手术,因被钛夹夹住输尿管导致患者右肾梗阻坏死】

梁伯伯 2025-12-01 23:50:55

【医疗纠纷判例:医方行直肠癌根治手术,因被钛夹夹住输尿管导致患者右肾梗阻坏死】   【原告陈述】2019年12月23日冯某某(女,1964年出生)因身体不适入住某县医院,于2020年1月2日行腹腔镜下直肠癌根治术。冯某某术后右侧腰痛,不能劳动,术后回访期间某县医院经检查未明确病因及相应处理。   2020年8月27日冯某某入住某省某总医院,8月31日行腹腔镜下右无功能肾切除术。手术记录说明冯某某因被钛夹夹住输尿管,且钛夹遗留腹腔内导致右肾梗阻坏死,系某县医院2020年1月2日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所致。   【原告认为】由于某县医院手术过失导致冯某某右肾切除,给其造成极大身体伤害及精神痛苦,应当全额赔偿。诉讼请求为:判令某县医院赔偿医疗事故造成冯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17414.77元。   【某县医院当庭答辩称】冯某某所诉诊疗情况属实,该起医疗事故经司法鉴定,医方负主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70%-80%,医方同意承担75%赔偿责任。冯某某诉求的各项费用中,医疗费应根据发票赔偿其在某总医院实际支出部分即20771.14元;   冯某某事发时已达退休年龄,其主张误工费无证据证明,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过高,以20000元为宜;交通费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裁判。对冯某某诉求的其他赔偿项目的适用标准、计算方式、金额无异议。   【市医学会鉴定结果】医方在行直肠癌手术操作过程中,Hem-o-lok夹闭右输尿管下段,导致右肾积水;在术后化疗随访期间彩超多次提示输尿管梗阻、右肾积水。该例属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司法鉴定结果】在术后彩超多次提示输尿管梗阻、右肾积水未进步检查及请上级医院会诊明确病因,医方诊疗行为与患者右输尿管梗阻、右肾积水及右肾切除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责任。参与度为70-80%。   冯某某右肾切除术后,其损伤构成七级伤残;冯某某住院期间误工期为10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法院认为】根据该鉴定意见并综合考虑全案实际情况,本院对冯某某要求某医院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确定由某县医院对冯某某的经济损失总额438263.14元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350610.51元。冯某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的诉求过高,本院酌情确定为20000元。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判决,某县医院赔偿冯某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70610.51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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