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安,陈某庚为儿子儿媳办婚礼,邀请战友谌某根参加,60岁的谌某根在婚宴上喝了白酒,散席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车辆侧翻,经抢救无效而离世。事后,谌某根妻儿把宴请方陈某庚及其儿子儿媳,还有两名共同饮酒者告上法庭,索赔4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谌某根的妻儿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据2025年11月30日,红星新闻报道,2023年10月4日,陈某庚在酒店为儿子儿媳办婚礼,邀请了战友谌某根等人。 酒席上,是否喝酒全凭自愿,谌某根和王某元、陈某名选了喝酒,且都是自己倒酒,没人劝酒。 陈某庚敬酒时喝的是水,也没劝酒。 这原本是一场喜庆的婚礼,可谁能想到,散席时,谌某根没醉酒,还和战友步行了一段,可意外却悄然降临。 之后谌某根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车辆突然侧翻,整个人重重地摔在地上。 周围人发现后,赶紧将他送去救治,可最终还是没能挽回他的命。 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谌某根的家人认为,陈某庚作为宴请方,还有那两名共同饮酒者,都应该对谌某根的死亡负责,于是将他们告上法庭,索赔45万余元。 谌某根的妻儿认为,谌某根是在参加陈某庚儿子的婚礼后出的事,而且一起喝了酒,这些人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他们觉得自己的要求合情合理,毕竟失去亲人的痛苦无法用金钱衡量,但至少能得到一些经济上的补偿。 陈某庚说,自己办婚礼请战友来是出于情谊,酒席上喝酒都是自愿的,自己还特意喝的水,根本没劝酒。 而且散席时谌某根状态正常,自己怎么也没想到会出这样的事。 那两名共同饮酒者也表示,大家只是正常喝酒,没有强迫谁,谌某根的离世和他们没关系。 从法律依据来看,《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要承担赔偿责任,得证明对方有过错,而且这个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谌某根的妻儿,能证明陈某庚他们有过错吗? 这些过错,和谌某根的离世又有关系吗? 这些因素,就成了该案的关键。 过错认定,在酒席上,陈某庚喝的是水,没劝酒,谌某根和另外两人是自己倒酒喝的,没人强迫。 这就说明,陈某庚他们不存在劝酒等特定的危险行为。 从法律上讲,劝酒这种行为如果导致他人损害,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但本案中不存在这种情况。 因果关系,谌某根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22.17mg/100mL,未达醉驾标准。 而且,因为家属不同意解剖,无法明确最终的离世原因。 这就很难证明,谌某根的离世和喝酒有直接关系。 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喝酒是导致他离世的直接原因,就不能认定陈某庚他们要为此负责。 共同饮酒者,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承担责任呢? 当然不是,如果共同饮酒者存在恶意劝酒、强迫性劝酒,或者在饮酒者已经醉酒且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没有尽到提醒、照顾、护送等义务,导致饮酒者受到损害的,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在本案中,这些情况,都不存在。 宴请方,是不是只要请人喝酒,就要承担责任呢? 也不是,宴请方在正常情况下,只要没有实施劝酒等危险行为,对饮酒者的死亡一般不承担责任。 毕竟饮酒是个人自愿的行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这事,在现实中其实很常见。 现在很多场合都会涉及到饮酒,像朋友聚会、公司聚餐等等。 大家在一起喝酒本来是为了增进感情,可一旦出了事,就容易引发纠纷。 这也反映出,一些人不知道在饮酒过程中,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有些人觉得,只要在一起喝酒了,出了事就得一起承担责任。 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和因果关系,不是单纯地看是否在一起喝酒。 如果因为自己的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导致他人损害,那肯定要承担责任,但如果没有过错,就不能强行要求承担责任。 饮酒要适量,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有清醒的认识,不要为了面子或者一时开心就过量饮酒。 在饮酒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人醉酒或者身体不适,要及时提醒、照顾,必要时送其回家或者送去救治。 这样既能避免悲剧的发生,也能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 谌某根家属没证据证明陈某庚他们有劝酒等特定危险行为,也没证据表明谌某根死亡和喝酒有关。 而且谌某根自己倒酒、没人劝酒,散席时状态正常,血液酒精含量也未超标。 所以,驳回了谌某根妻儿的诉求。 谌某根妻儿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