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一女子被欠薪20000元,5年都没要回来,女子实在忍不下去,某晚,征得老板同意后上门讨薪,和老板夫妻发生争吵,第二天老板自缢离世,家属觉得是女子讨薪刺激了老板,导致他轻生,于是把女子告上法院,索赔21万,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据时速新闻、封面新闻报道,况女士,2017年入职李先生的教育公司,没签合同,但工作认真,也很顺遂。 起初公司运营正常,工资按时发。 可从2020年起,工资开始延迟发放,后来拖欠时间越来越长,不少员工离职,况女士却一直坚守。 到2024年3月,她实在撑不下去,家里老小都需要钱,她提出离职,此时已被欠2万多元工资。 况女士离职后,期待着公司能结算那2万多元的工资欠款,毕竟这是她辛苦工作赚的钱。 可公司却像没事了一样,压根不提结算工资的事。 况女士着急,多次打电话催要,每次李先生都找各种理由推脱。 一会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让况女士再等等,一会又说等有新项目进账了,第一时间给她发工资。 况女士想着李先生也不容易,一次次的就选择了相信李先生。 到了2024年9月,李先生脑 梗 了。 况女士得知后,她担心李先生的身体,想着自己的工资这下应该更不好要了。 考虑到李先生生病了,况女士就没过多催促,想着等他身体好点了再说。 几个月后,到了2025年3月2日晚上,况女士实在忍不下去了,家里老人看病要钱,孩子上学要钱,处处都需要钱,可工资却一直没着落。 于是,她征得李先生同意后,决定上门讨薪。 况女士来到李先生家,刚一开口说工资的事,李先生夫妻俩就情绪激动起来,双方就吵了起来。 很快,邻居听到动静后,报了警。 民警赶到,把双方带到了派出所,进行调解。 在派出所里,民警耐心劝说后,双方的情绪逐渐稳定下来。 最后达成自行协商的共识,况女士觉得事情总算有了个解决的方向,就回家了。 可谁能想到,第二天一大早,一个噩耗传来,李先生自缢离世了。 李先生的家属认为:是况女士上门讨薪刺激了李先生,导致他轻生,于是起诉了况女士,索赔21万。 这下,况女士彻底懵了。 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合法讨薪,却惹上这么大的麻烦。 她觉得自己太冤了,明明是李先生拖欠工资在先,自己只是要回属于自己的钱,怎么就成罪人了呢? 这事,在网上也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大家都在讨论,况女士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 有人觉得况女士太倒霉了,讨薪是正当行为,不应该赔偿。 也有人说况女士讨薪的方式可能有些过激,对李先生造成了影响,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况女士到底该不该赔偿呢? 民法典里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说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李先生是成年人,他应该能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 自缢是他自己选择的,是他对自己生命权的处分。 况女士上门讨薪,这是她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 虽然双方在讨薪过程中发生了争吵,但这并不足以导致李先生轻生。 讨薪和自缢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况女士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侵害李先生的民事权益,所以,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况女士为李先生的公司工作,李先生拖欠她工资,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况女士讨薪是合理合法的,她的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有人说,况女士讨薪时和李先生争吵,可能对李先生造成了刺激。 但法律上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仅因为有可能造成刺激就判定有责任。 必须要证明这种刺激和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行为人有过错。 在该事件内,根本无法证明况女士的讨薪行为和李先生自缢之间,有这种直接的因果关系。 有些人在遇到问题后,不能正确对待,心理承受能力太差。 就像李先生,因为拖欠工资被讨薪,就选择轻生,这是对自己和家人的不负责任。 应该增强法律意识,遇到问题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也要提高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正确面对生活中的挫折。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况女士上门讨薪是合法维权行为,与李先生自缢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驳回了李先生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遇到拖欠工资等情况时,要通过合法途径讨薪。 用人方也要遵守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