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河南许昌,14岁男生因为考试没考好,被母亲吵了一顿,而后觉得自己是家里的负担,留下一份遗书从10楼家中跳了下去。保安巡逻时,看到男生躺在地上,嘴里还骂骂咧咧,以为男生喝多了,而后又见男生说不需要报警,把男生家听成了4楼,将男生送到4楼,敲门未果后,将男生独自留在4楼。男生父母发现男生的遗书后,找了4个小时才在4楼找到男生,悲剧的是,男生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男生父母难以释怀向物业索赔90多万元,法院这样判! 据悉,2024年11月17日中午,小赵的母亲得知小赵考试没考好,在电话中吵了小赵一顿,让小赵好好学习。 15点50分许,小赵被父亲送回家后,想不开,觉得自己成了家里的负担,留下一份遗嘱,从10楼的家中直接跳了下去。 18点许,小区保安李某、孙某二人在草地里发现小赵,见小赵嘴里骂骂咧咧,以为小赵喝多了,便询问小赵是否需要报警或者叫120。 而后见小赵拒绝后,又询问了小赵的家庭住址。结果把小赵说的10楼听成了4楼,将小赵送到4楼后,敲门未果后,便将小赵独自留在4楼。 6点30分许,小赵的母亲下班回到家中,发现了小赵留下的遗书,意识到小赵可能出事,当即下楼寻找小赵,未果后,又先后联系了小赵的父亲、老师、同学并报警。 随后,小赵的父亲还跑到物业询问物业并查过监控,但是由于李某、孙某下班,虽然曾给换班的刘某说过曾将一名喝醉的小孩送到4楼,并将相关照片发到工作群里,但是刘某和其他人并没有第一时间将两件事情想在一起。 9点12分许,4楼的住户发现躺在4楼门口的小赵,并让物业拨打110、120。 而直至9点半,物业到4楼查看孩子的情况,并通知小赵的父母辨认,小赵的父母这才找到小赵。 可悲剧的是,由于彼时已经9点,离事发已经几个小时之后,小赵被送医抢救约1个小时就因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 白发人送黑发人,小赵父母的心情可想而知,事后,认为如果物业的保安人员在发现小赵的第一时间里将小赵送医抢救,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认为物业的保安人员失职,要求物业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物业承担小赵死亡7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62万余元损失。 不过,法庭上,面对小赵父母的控诉,物业依然拒绝承担责任,辩称: 第一、小赵是因学习问题与父母发生矛盾后,写下遗书从10楼跳楼自杀。此系其个人极端行为所致,与物业管理服务无直接因果关系。 第二、小赵的行为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物业方无法提前预见和防止,在发现小赵异常后,第一时间提供帮助,并试图联系了家属。 第三、虽然保安人员将小赵送错了家门,但是是小赵说话含糊不清所致,物业没有拨打110、120是因为小赵拒绝,物业方面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小赵从10楼跳楼自杀,根据常识及医学原理,从如此高空坠落导致的颅脑损伤、脊髓损伤、重要脏器破裂和功能衰竭等系直接致死原因,根本没有生还可能性。即便,保安将小赵“送其回家”等后续行为不妥,两者也无直接因果关系。 …… 法院怎么判?物业要不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物业要不要承担责任,其实关键就是看物业是否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以及与小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经验判断不能替代法定义务,物业的保安凭主观认定小赵“喝多了”,已经属于失职。 生命安全永远是第一位,基于职责所在,即便是小赵说不用帮报警,物业的保安也不能对小赵不管不顾。 物业保安单纯地认为小赵喝多了,在未与小赵家属取得联系的情况,将彼时已经站立不稳的小赵单独滞留在4楼长达数个小时,期间不管不顾,在小赵父母寻找小赵时,没有告诉小赵的情况,在4楼业主要求报警的情况,依旧没有第一时间为小赵报警或者拨打120,很显然存在放任和贻误抢救小赵的事实。 从本案情况看,小赵坠楼后并未直接死亡,且还能同人交谈,而正是因为保安人员的不当行为导致其被延误送医,故保安人员的过错行为与小赵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又鉴于小赵的死亡系轻生所致,事发后,小赵的父母拒绝尸检以确定具体死亡原因,也不能证明自身尽到了充分的监护责任。 法院审理后,最终酌定物业承担30%的责任,限期赔偿小赵父母26万余元损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