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古蔺,一大爷检查身体和2个儿子回家途中,顺道前往一男子家中索要欠款,谁料,过程中,竟然独自爬到男子家8楼平台顶坠楼身亡。事后,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又经调解,男子给大爷家属5万元丧葬费,不过大爷的家属认为是男子拒不还款并言语刺激大爷,才导致大爷死亡,起诉要求男子另赔偿28万余元损失。男子则认为大爷是自杀与自己无关,认为大爷自杀给自己一家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恐惧,同时还导致自家的房屋变成凶宅贬值,反诉大爷家属,要求大爷家属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据悉,2024年3月11日,60来岁的甘大爷在两个儿子的陪同下前往外地检查身体。 因回来时,正巧路过陈某家,甘大爷想去陈某家中讨要借款,遂在两个儿子的陪同前往陈某家中。 陈某家自建了7层小楼,在7楼北部有一钢管架简易楼梯可上至天台(8楼)平台。该房屋的四楼已经出租,有监控及照明,五楼及以上未进行装修无照明。 彼时,大概7点左右,陈某正在楼上。甘大爷一个人上楼经过4层,过了十来分钟后,与陈某一起下到一楼。 大约20分钟后,陈某与甘大爷以及甘大爷的两个儿子聊天过程中,甘大爷没吭一声,独自上楼,随后只听砰的一声,众人发现甘大爷竟然从陈某家8楼平台坠楼。 陈某与甘大爷的两个儿子当即拨打了110、120,悲剧的是,甘大爷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在现场除了发现甘大爷留下的脚印外,未见其他异常,侦查后,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性。 好端端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甘大爷的家人难以释怀,遂要求陈某赔偿。 因甘大爷的家人不肯搬走甘大爷的遗体,经协调后,陈某无奈支付给甘大爷家属5万元丧葬费,甘大爷的家人最终搬走了甘大爷的遗体,但也明确表示除了丧葬费外,保留其他诉讼权利。 随后,甘大爷的家人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等共计29万余元损失。 甘大爷的家人称是因为陈某拒不还款,又言语刺激甘大爷才导致甘大爷精神恍惚在陈某家中坠亡。退一步说,甘大爷是在陈某家中坠亡,陈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而面对甘大爷家人的控诉,陈某拒绝承担责任,辩称:第一、自己一共欠甘大爷4000元借款,此前已经还了3000元,不存在恶意拖欠或拒绝归还欠款的情形。 第二、事发前,自己也没有言语刺激甘大爷,甘大爷的家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存在言语刺激甘大爷的情形,系故意编造理由索要赔偿。 第三、根据警方调查的结果,自己认定甘大爷是自杀。 第四、自己此前已经超额补偿了甘大爷家人5万元丧葬费,也已经尽到了人道主义责任。 陈某不仅拒绝承担责任,同时表示,事发时,自己听到异响发现甘大爷坠楼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10、120尽到了救助义务。 认为甘大爷在自己楼顶跳楼自杀,事发后甘大爷的家人将甘大爷遗体放置自家屋外,不仅给自己一家巨大的心理压力、恐惧及社会的舆论压力,同时还造成了自家房屋价值贬损,向甘大爷的家人提起了反诉,要求甘大爷家人赔偿自身5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由于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甘大爷自行坠楼,事故发生时陈某并未在现场,甘大爷家人亦无证据证明事发前陈某存在刺激甘大爷坠楼的言行,甘大爷的家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又根据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监控视频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甘大爷第一次上楼找陈某时大概是晚上7点左右,应该知晓房屋五楼没有装修及照明。 甘大爷第二次上楼,发生事故的地方需要上7楼,然后在7楼北部通过爬钢管架简易楼梯才可以到达。 甘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危险应有相应的判断力,应认识到以上行为的危险性,其将自己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即使陈某有安全保障义务,甘大爷的行为已经超出了陈某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陈某对甘大爷的死亡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就陈某反诉要求甘大爷家人赔偿精神损失的问题,陈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甘大爷系自杀,且通过庭审调查,双方均认可事故发生后的第二日下午甘大爷的家人就将甘大爷遗体运走,遗体在运走之前一直处于事故发生后的原始状态,期间也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并非甘大爷的家人恶意将甘大爷的遗体放置陈某屋外。甘大爷及其家人也无过错,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甘大爷家人的全部诉请,同时也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请。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