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封存吸毒记录绝非一笔勾销#【金泽刚:吸毒记录等将被封存,如何“封存得好”是核心挑战】#专家称治安违法吸毒与刑事涉毒不同# 作者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据红星新闻报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称“新规”)将于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确立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受到关注。有观点认为,将包括吸毒记录在内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可能会导致对某些特定群体的保护”。质疑多聚焦于吸毒行为的危害性是否足够“轻微”,以及社会是否应当给予这些人改过自新的机会。面对这些声音,应从法律的本意和制度设计的初衷出发,进行理性剖析,在保障社会公平与安全的同时,为曾经犯错的人提供一条回归正途的路径。封存,绝非将过往一笔勾销一种担忧是,这是否意味着对吸毒等违法行为的过度宽纵,甚至是对特定群体的保护。目前,社会疑虑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封存”概念的误读。封存,在法律的语境下,绝非将过往一笔勾销,不意味着违法事实不存在,更不构成对法律制裁正当性的否定。其核心要义在于,在行为人已经为其过错承担了法定责任后,通过制度设置相对保密的状态。这是一种对信息接触范围的管理与控制,目的在于阻断因一次轻微的、已受惩罚的过错,导致个人在后续的求职、升学等社会活动中持续遭受歧视性与排斥性对待。这一设计的法理根基深植于现代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即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与所要达成的目的相称,措施的严厉程度不得超过实现目的之必要。若因其产生的记录被永久公开,并导致当事人在数年甚至数十年后,仍于各类社会场景中面临“一票否决”,这实质上构成了一种隐形的、无期限的额外惩罚,其强度与最初的过错程度严重失衡。此次讨论的吸毒行为,特殊性在于其不仅触及法律底线,更深刻关联个人身心健康、家庭幸福与社会稳定,关于其记录是否应该封存的争议,往往夹杂着更为复杂的社会情绪与道德评判。因此,关注视角应更集中于如何针对吸毒这一特定行为,将封存制度设计得更为周密、执行得更为稳妥。对于吸毒行为,法律已施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要求行为人接受必要的戒毒治疗与康复。封存记录,是在这一法律惩戒过程完成之后采取的举措,其核心目的并非否认吸毒的危害性,而是试图打破“吸毒—惩戒—社会排斥—再吸毒”的恶性循环。对一名确已悔改、并履行完法律义务的吸毒者而言,封存记录所提供的“社会出口”,是其彻底告别过去、重建生活的关键制度支撑。谁有权查询封存的吸毒记录?要“封存得好”,则意味着必须在制度设计上体现更高的精确性与更强的风险防控意识。其核心挑战在于,如何在“封”与“查”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公众对于吸毒记录封存的最大关切,也恰恰集中于此。首先,必须明确“封存是原则,查询是例外”。根据“新规”,封存程序自动启动,无需当事人申请。同时,查询例外被严格限定于两种特定情形:其一,是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这主要指向司法、侦查等司法活动;其二,是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国家规定”必须被严格解释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内部文件,原则上不应具备设定查询权限的资格,从源头上杜绝查询依据的泛化与地方化。“有关单位”则应被严格限定于那些基于职能与行业特殊性,国家以高位阶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进行背景审查的机构。那么,备受关注的“政审”能否查阅吸毒等封存记录?这应取决于“政审”所对应的具体岗位及其法律依据。对于绝大多数普通社会岗位、民营企业的求职乃至大部分升学环节,背景审查无权触及已被封存的记录。对于部分涉及国家安全、司法权力、核心公共利益的特定岗位,如果招录该岗位的“国家规定”明确要求审查包括吸毒记录在内的治安违法情况,那么基于此特定法律授权进行的政审,可以依法查询。即便如此,负责查询的单位也肩负着严格的保密义务。特别需要厘清的是,作为治安违法行为的“吸毒”与作为刑事犯罪的毒品类犯罪,在法律上的性质截然不同。“新规”中的封存制度仅针对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违法行为。一旦涉毒行为牵涉其他刑事犯罪,如容留吸毒,其记录将由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调整,不属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范畴。这要求司法机关在文书公开与信息处理时,秉持审慎态度,既满足司法透明度,又尽可能保证隐私权益的边界,从而在更高层面实现不同法律程序间的有序衔接与价值平衡。(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媒体立场)网页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