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6年级小学生未完成作业,老师让六七名学生到走廊补作业,半个小时后陆续回到教室。老师发现一同学有些异样,以为他生病了,便通知其母亲来接他,母亲说让他自己回,老师不放心,派2名学生护送那名同学回家。可学生医院检查被确诊为“童年情绪障碍”,家长不依不饶,认为是老师体罚导致孩子有了心理阴影,学校老师都有责任,索要9.6万赔偿。法院判决意外吗? 2024年11月,6年级某班的教室门外,六七名学生并排坐在走廊里,捧着作业本,埋头补写着未完成的作业。 对不完成作业的学生,老师忍着耐心,将他们撵去走廊,告诉他们不写完别进教室。 老师站在教室门口偶尔瞥一眼走廊,没多说一句话,这是她对未完成作业学生的常规处理方式。 在她看来,让孩子们在走廊补写,既能督促学习,又不会打扰其他同学上课。 小宇是其中之一,他手紧紧攥着铅笔,飞速地在本子上书写,只盼着能快点写完回到教室里。 半小时很快过去,孩子们陆续写完作业回到座位,小宇也跟着起身,只是走路时脚步有些拖沓,老师当时没太在意,只当是孩子还没缓过劲来。 可没过多久,老师就发现小宇不对劲了,眼神发直,和平时活泼好动的样子判若两人。 老师赶紧走过去询问,小宇只是摇头,说不出哪里不舒服。 她立刻掏出手机给小宇妈妈打电话,说明情况让她来学校接孩子回家看看。 小宇妈妈因有事暂时走不开,让他自己先回家。班主任放心不下,就派2名同学护送,并叮嘱他们一定要把小宇安全送到家门口。 从发现异常到小宇走出校门,前后不过十分钟,老师全程悬着的心,直到看着三个孩子走远才稍稍放下。 谁知,这次看似平常的走廊补作业事件,会彻底打乱两个家庭和学校的平静。 小宇回家后没多久,身体突然开始抽搐,抖动得越来越厉害,家人吓得魂飞魄散,赶紧把他送到医院,直接住进了儿童重症监护室。 看着病床上的孩子,小宇父母心如刀绞,好好的孩子,怎么从学校回来就成这样了? 他们想来想去,觉得问题肯定出在学校让孩子在走廊补作业这件事上。 接下来的一个月,小宇的病情并没有好转,反而出现了情绪异常。家人带着他辗转求医,去了多家医院,甚至跑到了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两家权威精神卫生机构给出的诊断结果一致为“童年情绪障碍”。 拿着诊断书,小宇妈妈忍不住哭了,她坚持认为小宇是被老师变相体罚,才留下了严重的心理阴影。 她认为学校和老师必须为这件事负责,2025年初,小宇家长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96444元。 《义务教育法》第29条第2款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宇家长在法庭上情绪激动地陈述,孩子还那么小,心灵本来就脆弱,老师让他在走廊蹲着补作业,本身就是一种变相体罚。 这种行为给孩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直接导致了童年情绪障碍,学校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校方负责人表示,老师根本没体罚学生,让未完成作业的学生在走廊补写,只是正常的教学管理行为。 而且事发时,老师发现学生异常后,及时联系家长并安排同学护送回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管理疏忽。 至于孩子的童年情绪障碍,这属于自身疾病范畴,和学校的教学行为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通过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确认,班主任仅要求学生在走廊补写作业,未实施体罚或侮辱行为,主观上无故意或过失。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家长提交的诊断书等证据,只能证明孩子患有童年情绪障碍,却无法证明这种疾病是学校行为导致的。 小宇家长又申请司法鉴定,想通过专业机构确认孩子的病情与学校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 可法院依法选定的鉴定机构,前后历经两次鉴定程序,换了6家机构,最终都以“鉴定事项超出能力范围”为由退案。 法院审理认为: 补写作业属正常教学行为,未超出教育管理范畴;学生情绪障碍属突发心理问题,超出学校可预见范围。 班主任要求学生在走廊补作业,虽方式可能不当,但未达到“体罚或变相体罚”程度。 学校已对班主任进行警告处分,属于内部管理措施,不直接导致对外赔偿责任。 法院据此认为,6家鉴定机构均无法证明教学行为与“童年情绪障碍”存在因果关系,认定二者无关联。 小宇情绪障碍可能由遗传、家庭环境、个体心理特质等多因素导致。 最后法院判决:小宇家长要求学校给予赔偿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您认为学校有责任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