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入住酒店后发觉身体不适,于是联系朋友让其来送药,结果朋友来到酒店大厅后询问前天男子入住房间,被拒后,朋友留下药物后就离开了,不料下午的时候,酒店保洁在收拾房间时,发现男子已经离世,事发后,男子家人认为酒店有责任,可是酒店却表示,没有义务给男子送药。 据悉,男子老胡入住了当地一家酒店,入住之后,老胡就觉得身体不舒服,因为患有糖尿病高血压,于是,老胡联系了朋友韩某,希望韩某来给自己送药。 于是,韩某带着药来到酒店前台,但是给老胡打电话时,发现电话能打通,但是却没有人接。 随即,韩某求助前台,因为不知道老胡具体名字,只是知道姓胡,三个字的名字,希望酒店帮着查一下,但是,酒店却表示,药可以放在这里,等打通电话让他自取就行,于是,韩某就放下了药离开了酒店。 等到下午的时候,酒店保洁在打扫房间时,发现了老胡躺在地上没有了呼吸,经过鉴定推断,老胡是在中午12点到2点之间去世的。 事发后,老胡家人认为,因为药品滞留在前台5个小时,延误了抢救时间,对此酒店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是酒店却表示,考虑到酒店顾客的隐私问题,没有查看药物是什么,而且酒店也没有义务给顾客送药。 事发后,网友说,酒店确实没有送药的义务,但是,酒店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这延误了送药导致了顾客死亡的,酒店是要赔偿的。 还有网友说,我觉得酒店责任很大,朋友也有一部分责任,朋友不知道老胡名字,也不知道酒店房间号,有联系不上老胡,救命的时候,酒店竟然以保护房客隐私为由拒绝提供房号,导致顾客死亡的,酒店是要赔的。 其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酒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对提供的环境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与此同时,也有义务救治患病的顾客等等。 本案中,因为韩某只是知道一个大概,即姓胡,三个字的,而且是昨天入住的,其实,作为酒店,能够核实到顾客的身份信息,但是,因为者涉及到顾客的个人隐私,酒店拒绝提供,也是有正当理由的。 奈何者不是窥探入住者个人信息,而是送药这么重要的事情,所以,作为酒店,应当判明轻重缓急,应当协助韩某将药物送到老胡房间,而不是径直放在前台,等待韩某打通了电话,或者是老胡自己下楼取药,无论是哪一个条件,都延误了救治的时间,所以,作为酒店来说,是存在问题的。 但是,并不是说酒店有问题,就要如数赔偿了,因为患病是老胡自身的原因,所以,即便酒店最后承担了责任,也只是很轻微的责任,比如5%、10%这样的责任,而不是100%的责任。 当然,既然知道朋友生病,而且还打不通电话,作为一个正常人,是能感觉到朋友是不是已经发病,而不是直接将药物放在前台就离开,不过,因为黄某本身也没有救助义务,所以,黄某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