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男子陪老板吃饭,派他去买条好烟送给客户。2天后,老板把他买的360元摔在他面前,说他连这点事都做不好,买假烟!男子不信,分3次去同一家店买了4条同样的烟,并拍了视频去相关部门检验,结果5条烟都是假的。可烟草局去店里却一无所获,店老板:早就防着他呢,就是讹钱的!男子懵了:要讹钱犯得着这么折腾吗?跟你要赔偿了吗? 陈先生跟着老板跑业务本来挺顺,就因为帮着买了条烟,不仅挨了骂,还卷进了一场说不清楚的麻烦里,到现在都没个准信。 11月11号晚上,陈先生陪老板跟客户吃饭,酒过三巡又转场去了KTV。 老板摸下口袋说没烟了,让陈先生去买条像样的烟,回头送给客户撑撑场面。 陈先生没多想,找到一家烟酒店,挑了条360块的阳光利群,又顺手拿了包自己抽的烟,一共花了450块,付完钱就回了包厢。 可谁知,过了2天,老板竟气冲冲把一条烟“啪”地拍在桌上,阴沉着脸吼他:你买的这叫什么烟?客户一抽就说不对劲,直接给退回来了!这么点小事都办不明白,你还能干点啥? 陈先生盯着那条烟,心里又委屈又纳闷。自己明明是按老板要求买的,怎么就成假的了? 他拿起烟看了半天,也没看出啥门道,老板的指责让他特别难受。 为了证明自己没撒谎,也想把这事弄个水落石出,陈先生又去那家店买几次,想拿到证据洗白自己。 他分三次又去了那家烟酒店,就买同一牌子的烟,前后买了4条。 一次,他特意叫朋友跟着,让他在店外拍视频留证。 视频是晚上拍的,画面里陈先生从店里出来,手里拎着个黑色塑料袋,一上车就赶紧打开袋子,拿出刚买的烟,拍下上面的编号6728。 他当时心想,有视频有实物,这次总能说清楚了吧。 11月17号,陈先生带着前后买的5条烟,赶到了烟草局申请鉴定。 鉴定结果一出来,他直接懵了,5条烟竟全是假的! 陈先生说:当时气得手都抖了,这店家也太明目张胆了,竟连着卖假烟! 让他没想到的是,烟草局工作人员跟着他去那家烟酒店检查,却啥问题都没查到。 店里的烟看起来都挺正规,没发现任何假烟的痕迹。 更让人摸不着头脑的是,店老板一看见陈先生,就没好气地说了句:你这个人,我一开始就觉得不对劲,早就防着你了! 陈先生当时就愣住了,自己跟这老板素不相识,平白无故怎么就被防着了?他赶紧把之前拍的视频交给烟草局工作人员,可对方看完后说,这证据根本不够。 视频是能证明你从店里拿了烟,也能证明这10分钟里烟没动过,但之后呢?你把烟拿回去好几天,谁能保证你没调包?工作人员的话,让陈先生心里凉了半截。 有人提议能不能查烟包装上的指纹,可烟草局工作人员解释说,这些烟之前已经拿到店里让老板辨认过,好几个人都碰过,根本说不清指纹是啥时候粘上去的,这招也没用。 没办法,陈先生只好找了记者一起去烟酒店讨说法。 一见面,店老板态度就特别强硬,拍着胸脯说自己卖的都是烟草公司的正品,还反过来指责他是专门来敲诈的。 我有烟草证,卖的烟都是正规渠道来的!你说我卖假烟,有啥证据? 老板梗着脖子反问,承认陈先生确实在店里买过烟,但坚称自己卖的都是真货,还说陈先生拿来的烟编号跟店里的完全不一样,让他有本事就去法院起诉。 老板娘在一旁也帮腔,说他就是干这行的,专门找茬讹钱。陈先生气得脸都红了,忍不住反驳:我就是个跟着老板跑业务的,跟烟一点关系都没有!要是想敲诈,我早就提赔偿了,犯得着一次次跑过来折腾吗? 老板又从里屋出来了,阴阳怪气地说早就注意陈先生了,还暗示他在圈子里名声不好,可追问下去,又说不出个所以然,说完就转身进了里屋,再也不肯出来。 后来记者从烟草局了解到,这家店2024年就有过卖假烟的记录,只是当时没消费者理赔。 陈先生后悔当初发现烟有问题后,没第一时间找相关部门,反而隔了一个星期才去鉴定,导致证据不足,现在被对方倒打一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要求增赔损失,增赔金额为购货价或服务费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依其规定。 陈先生作为消费者,在店家处购买到假烟,店家的行为构成欺诈。陈先生有权要求店家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进行赔偿,即每条烟360元,5条烟共1800元,陈先生可要求店家赔偿5400元。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陈先生视频真实性虽可保证,但关联性因无法排除调包可能而受到影响。 此外,对于烟包装上的指纹,由于之前多人接触,无法确定指纹粘附时间,难以作为有效证据证明店家卖假烟。 陈先生咽不下这口气,他说自己肯定会追究到底:卖假烟本来就是违法的,不能让他们这么嚣张,违法成本也太低了!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