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68岁的袁大爷酒后打车,下车后竟觉得司机绕路,不仅不付车费,还辱骂司机,

梅姐说法 2025-11-19 20:41:48

内蒙古,68岁的袁大爷酒后打车,下车后竟觉得司机绕路,不仅不付车费,还辱骂司机,司机哪能忍,追上去理论,结果双方起了冲突,大爷受伤成轻伤二级,大爷报了警,想追究司机刑事责任,没成功,又把司机告上法庭索赔4.9万余元,最终法院这样判! (来源:裁判文书网、包头中院) 2024年9月20日15点30分,68岁的袁大爷刚从酒桌上下来,脸红脖子粗地拦了辆出租车,要去常去的洗浴中心。 司机周某按导航路线行驶,可这趟看似平常的行程,却因为袁大爷酒后的冲动,演变成了一场闹剧。 车停在洗浴中心门口,袁大爷摇摇晃晃推开车门,突然指着周某吼起来:你绕路!想坑我钱? 周某赶紧解释:大爷,我这是按导航走的,没绕。 袁大爷哪听得进去,脖子一梗:少废话!老子不给钱!说完转身就走,嘴里还骂骂咧咧。 周某急了,追下车拉住袁大爷胳膊:大爷,您不能这样啊,车费得给。 袁大爷甩开他的手,抬腿就是一脚踹在周某肚子上:给你脸了是不是? 周某被踹得后退两步,火气也上来了:您再动手我可不客气了! 这时围过来几个路人,有人劝:大爷,您喝多了,别闹了。 袁大爷却更来劲了,弯腰捡起个易拉罐,朝周某砸过去:我让你横!周某侧身躲开,易拉罐砸在车身上哐当一声。 周某再也忍不住,冲上去抓住袁大爷胳膊,用力一掀,袁大爷扑通摔在地上。 袁大爷爬起来,右膝盖钻心地疼,他指着周某喊:你等着!我现在就报警抓你! 周某叉着腰:您报警也没有用,我正当防卫! 袁大爷一瘸一拐走到路边,真就报了警:民警同志,我被人打了,在洗浴中心门口! 民警把两人带到派出所,调取了出租车行车记录仪和路边监控。 画面里清清楚楚:袁大爷先骂人、先动手,周某两次防卫都未主动攻击。 法医鉴定显示,袁大爷右膝盖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民警问周某:当时怎么想的? 周某搓着手:他踹我那一脚挺重的,我怕他再打,才把他掀倒。 民警又问袁大爷:您觉得司机绕路,有证据吗? 袁大爷梗着脖子:我坐过这路,他肯定绕了! 民警摇头:行车记录仪显示路线没问题,您这是酒后冲动。 最终民警认定周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终止了调查。 袁大爷不干了,在派出所拍桌子:我受伤了,他必须赔钱! 民警解释:您先动手,人家防卫合理,不构成犯罪。 袁大爷气得直跺脚:那我白挨打了? 民警说:您可以起诉,但胜诉可能性不大。 回家后,袁大爷越想越气,把周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9万余元。 周某出示的监控视频显示:画面里袁大爷踹人、砸易拉罐的动作清晰可见。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 国 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结合本案来看,袁大爷酒后闹事,先是指责周某绕路并拒绝支付车费,这属于无理取闹。 接着,袁大爷抬腿踹周某肚子,这一脚力度不小,已经对周某的人身安全构成了现实、紧迫的威胁。 要是周某不采取行动,很可能还会遭受更严重的伤害。 之后袁大爷又捡起易拉罐砸向周某,这进一步加剧了侵害的强度和危险性。 在这种情况下,周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冲上去抓住袁大爷胳膊,用力一掀,使其摔倒在地。 周某的这一系列动作,是在袁大爷持续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做出的,目的是制止袁大爷的侵害行为,保护自己。 那么,周某的行为,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呢? 从整个过程来看,袁大爷先动手,且两次攻击行为都具有攻击性和危险性。 周某在遭受攻击后,采取的防卫措施是直接制止袁大爷的侵害行为,并没有使用凶器,也没有对袁大爷进行持续的殴打等过度行为。 而且,袁大爷虽然右膝盖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但这是在周某为制止其侵害的紧急情况下发生的,并非周某故意造成过度伤害。 所以,周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如果当时周某面对袁大爷的攻击不采取任何防卫措施,结果会怎样? 很可能,周某会受到更严重的身体伤害。 要是周某防卫过度,比如把袁大爷打成重伤甚至死亡,那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这时候就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所以,判断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得综合考虑侵害的强度、紧迫性以及防卫行为的手段和后果等因素。 一审判决,法院驳回袁大爷全部诉求,认定周某正当防卫无需担责。 袁大爷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认为: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必要防卫措施,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袁大爷的遭遇令人唏嘘,但法律的天平不会因情绪倾斜。 他酒后闹事在先,最终自食其果,周某理性防卫,维护了自身权益。 无论年龄大小,都要遵守法律,尊重他人,否则必将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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