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13岁男孩被邻居举报在电梯内做不雅动作,还被邻居在业主群里说成变态。民

律安说法 2025-11-11 18:22:11

安徽滁州,13岁男孩被邻居举报在电梯内做不雅动作,还被邻居在业主群里说成变态。民警上门找到男孩向男孩了解情况后,又给男孩爷爷奶奶说了相关情况,怎料,男孩当天晚上就从小区楼顶坠楼身亡。 事后,男孩父亲难以释怀,质疑邻居、民警的行为! 群聊截图显示邻居在群里说的原话是:X栋X楼有个男变态,在电梯门口(自v),如果女的单独一人坐电梯要注意安全。 男孩父亲则表示,曾去物业调取相关监控,没有发现男孩有相关的动作。 还表示,警方上门了解情况时,家里只有男孩一个人在场,没有监护人在场。警方将相关情况告知给男孩爷爷奶奶后,男孩的爷爷奶奶批评了男孩,但男孩一直沉默。 对此,知情人士回应,相关部门已调查相关情况,并对男孩监护人进行了通报。 关于是否有证据证明男孩存在不雅动作,知情人表示:“是否有证据对方清楚!” 此外,知情人还表示,男孩坠楼之前屋里留有纸条,上面写着:“这辈子活的(得)太意思了,一个只会打的父亲,天天只会家暴……” 不过对此,男孩父亲表示,这是出事后,家长在孩子的房间里发现的,并坦言,在男孩小的时候确实以“打”的方式教育过男孩,但从男孩10岁后自己就没有再打过男孩,以口头教育为主。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明确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电梯属于公共场所,也就是说,男孩如果确实在电梯内做了相应的不雅行为,已经违法! 邻居发现这样的事情报警并没有过错。虽然在群里的发言有些刺耳,但是并没有指名道姓,主要是为了提醒其他业主注意防范。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民警的职责,民警接到相应的报警不可能坐视不理。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了解情况和询问不同。了解情况通常是在案件发生初期,主要是为了初步掌握案件或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等信息。 而询问则是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向相关人员进行正式的问话和了解情况的方式。询问的对象可能包括当事人、目击者、涉案人员等。与了解情况相比,询问更加正式和严谨,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具体到本案,民警接到报警,前往男孩家中,没有将男孩带走调查,最多算是向男孩了解情况,谈不上询问,自然也不必须要求监护人在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警方在向男孩了解情况后,又将相关情况告诉给男孩的爷爷奶奶,也没有什么不妥。 孩子骤然离世,不仅是家庭难以承受的生命之重,更是人伦亲情的惨痛创伤。此间痛楚,闻者心恻。 但其他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及证据上的支持,不能以情感、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 最后,不管如何,本案都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必须让孩子上好生命教育这堂“必修课”!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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