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名7岁女童在小区内玩时,被同小区一名60岁老人诱骗至花园,并在公共场

梅姐说法 2025-11-11 09:40:31

河南郑州,一名7岁女童在小区内玩时,被同小区一名60岁老人诱骗至花园,并在公共场所实施猥 亵行为。女童反抗逃离后,母亲果断报了警,老人被抓后,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350000元,法院的判决,却让家属大失所望。 2025年2月4日下午,7岁的朵朵(化名)在小区门口玩,同小区60岁的殷某,正在小区里溜达,他瞧见独自玩的朵朵,慢慢凑了过去。 殷某面带笑容,主动与朵朵搭讪,以甜言蜜语哄骗其前往小区花园,声称那里有许多有趣的事物。朵朵跟殷某不太熟,但想着反正是在小区里,应该不会有危险,就跟着他去了。 到了花园一处没人的角落,殷某突然变了脸,他把手伸进了朵朵的内衣,触摸她的下体,朵朵吓得大声哭喊着,挣脱殷某的手,哭着往家跑。 朵朵跑回家后,家人看到她惊慌失措的样子,赶紧追问发生了什么事,朵朵一边哭一边把事情经过说了出来。 母亲尚女士听后,没有丝毫犹豫,立刻报了警,第二天,殷某就被抓了。 朵朵家属觉得殷某的行为太恶劣了,不仅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还索赔35万元。 庭审时,殷某在庭审过程中拒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表现出狡猾态度。 朵朵家属还指出,殷某之前就有过前科,这次又在公共场所对幼女下手,情节特别恶劣,必须得重罚。 鉴于殷某具有前科且再次犯罪,并专门针对幼女实施侵害,家属认为仅判处两年有期徒刑过于宽纵,无法有效震慑犯罪。他们认为殷某就应该被重重地处罚,自己提出的35万赔偿诉求也完全合理,应该被支持。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具体到本案,殷某在公共场所对幼女实施猥亵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从重处罚,量刑起点本应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最后只判了两年,这是为什么呢? 尽管殷某的行为性质恶劣,但若未造成明显的身体伤害等严重后果,量刑时可能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进行考量。 而且,殷某虽然有前科,可并不构成累犯。 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才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殷某这次犯罪,没有达到累犯的认定标准,所以不能按照累犯从重处罚。 家属提出的35万元赔偿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主要是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物质损失。 在这起案件里,家属没有提交能够证明殷某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35万物质损失的证据,而且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也没有明确的依据支持这么高额的赔偿。 家属提出的35万元赔偿诉求未获支持,是否意味着家属丧失索赔权利? 家属当然有权利索赔,但是得有法律依据和证据。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得是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物质损失,像医疗费、护理费这些。 由于家属未能提交证据证明35万元系殷某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物质损失,且法律上缺乏支持该高额赔偿的依据,故该诉求未获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殷某有前科且在公共场所猥亵幼女情节恶劣,但因不构成累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判处有期徒刑2年,也没有支持家属提出的35万赔偿诉求。 家属对这个结果完全无法接受,决定申请抗诉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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