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随州,67岁的环卫工人在工作期间被车撞倒,虽经抢救还是不幸离世。人社部门认定

梅姐说法 2025-11-09 15:39:56

湖北随州,67岁的环卫工人在工作期间被车撞倒,虽经抢救还是不幸离世。人社部门认定属于工伤,可环卫工人所在公司却不认可,还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理由是环卫工人签劳务协议时已超退休年龄。 67岁的徐某本是安享晚年的年纪,可他为了减轻家里负担,他选择继续工作,当上了环卫工。 2024年8月17,徐某和环卫公司签了劳务协议,第二天正式上岗。 他每天的工作分两段,早9点半到下午1点半,晚5点半到9点半,虽然工作辛苦,但徐某想着能多挣点钱补贴家用。 然而,工作4个月后,突发意外。 12月的一个晚上7点多,徐某正在交通大道路段清扫,突然,一辆小轿车冲了过来,将徐某撞倒在地。 当时他正在进行路面作业,这是他每天的工作之一,被撞后,徐某被送去抢救,可最终还是没能挺过来,当晚10点半离世。 经交警调查,认定徐某是在进行路面作业时发生的事故。 家属得知后分析认为,徐某是在工作期间出的事,应该算工伤,于是向人社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 人社部门受理后,进行了详细的审核,这个过程持续了6个月。 最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徐某属工伤。可环卫公司不干了,他们不认可这个认定结果。 环卫公司提出,徐某签劳务协议的时候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且他们签的是劳务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按照规定无法缴纳工伤保险,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他们觉得人社部门的认定有误,一纸诉状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徐某的家人当然不同意公司的说法,他们认为徐某虽然超龄,但一直都在为公司工作,每天按时上下班,完成分配的任务,和公司就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关键徐某是在工作期间出的事,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虽然和公司签的是劳务协议,但实际上他每天都在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完成工作任务,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徐某超龄签劳务协议,就不能认定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徐某在交通大道路段清扫时被撞,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签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在工伤认定上有区别吗? 不能单纯以签的是劳务协议还是劳动合同来判定是否构成工伤。关键看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徐某虽签劳务协议,但实际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影响工伤认定。 说无法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工伤,这合理吗? 缴纳工伤保险是公司的义务,不能因为公司没履行这个义务就否定职工的工伤认定。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徐某作为环卫工人,属于进城务工农民范畴,所以应认定工伤。 综合以上情况,最终法院认为公司以徐某超龄、签劳务协议为由不认可工伤的理由不成立,驳回了公司的诉求,认定徐某属于工伤。 劳动者,无年龄大小,只要是在工作时受到伤害,都有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不能因一些表面的因素,就忽视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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