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一律师到银行取现,并没有超过50000元,柜员立刻询问:取现用途是什么?具体是买什么?上个月的某月某日,有个叫某某某的人给你转了若干元,这笔钱是什么?律师怒了: 银行先默认储户是犯罪嫌疑人,要求储户自证清白,银行严重侵犯隐私权,这事没完…… 周筱赟律师在社交平台分享的一段银行取款经历,很快引发了大量的讨论。 事情的起因非常简单,周筱赟在山东东营出差,朋友告诉他说,自己马上就要举办婚礼。 周筱赟一听,这是朋友的终身大事,一定不能办的马虎,他立刻来到银行,想支取一部分现金,给朋友包红包用。 谁知他喜气洋洋,高高兴兴的来到银行,谁知银行的做法,令他一盆冷水浇了下来,顿时令他气愤难当! 原来,周筱赟来到柜台,他把自己的银行卡递给了柜员,他要求取现,金额并没有超过50000元。 可万万没有想到,柜员立刻发出了一连串的询问: “你取现用途是什么?” “具体是要买什么的?” “上个月有个人给你转了一笔钱,这笔钱是什么来头?” 周筱赟有些意外,他明明取钱并没有超过5万,怎么就会引发了如此多的询问? 并且,自己取现用途是个人的私事,凭什么就要告诉银行?周筱赟认为,银行这种做法,这是严重侵犯了储户的隐私权! 于是,他明确告知柜员,根据央行的相关规定,低于5万元的取现业务,储户并没有义务要向银行说明资金用途。 但柜员却告诉他,我们这里有规定,取现1万元以上就要说明用途,不然没法给你取钱。 周筱赟忍下怒火,取钱本是为了朋友结婚,这是喜事,他想顺顺利利,不想因此和银行有过多的理论。 他耐心向柜员做出了解释,这笔钱是他个人消费,是自己的朋友结婚,他要给朋友包红包用的。 本以为说清楚了用途,就能立刻办理取现业务,可没有想到,即便如此,柜员依旧不肯为他办理取现。 柜员反而告诉周筱赟说,已经联系了反诈中心和派出所,但电话都没人接,因此只能让反诈中心来核实周筱赟的情况。 周筱赟彻底惊呆,他十分愤怒,他认为银行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并且,自己已经按照银行的要求说明了资金取现的用途,可是柜员依旧不肯为他办理业务。 在他看来,银行这种做法,相当于先默认每个储户都是犯罪嫌疑人,他们要求储户先要自证清白。 周筱赟越想越气,根据法律规定,就算是犯罪嫌疑人,也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 于是,这钱周筱赟也不取了,他在网上发布了自己的遭遇,很快就引起了大量的关注和讨论。 事件发酵之后,涉事银行在5日作出回应,银行表示,取现10000元以上,或者50000元以上,都要说明来源用途。 如果取现超过50000元,还要提前预约,第二天才能到柜台进行取现操作。 而这一要求,并非银行自行制定,而是东营反诈中心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范用户资金被诈骗。 并且,全市银行统一执行,旨在防范诈骗,各个地市要求或有一定的不同要求和差异。 对此,反诈中心也做了回应,按反诈形势、相关法规以及行业要求,银行需做尽调,但取现的金额,并无固定标准要求。 银行会结合用户流水、取款人行为等综合考量,如果遇到异常情况,银行可以联动警方对储户进行劝阻。 如果用户拒不配合,银行无法核实资金涉诈或洗钱时,不得阻碍其办理业务。 可是,尽管如此,事件依旧引起了众多人的议论。 有人认为,银行就是存取钱的场所,银行应当管好账目即可,至于其他能做到提醒即可,但是不能限制用户。 也有人说,反诈不能以侵犯正常人的权益为代价,银行应维护储户的存取款自由。 但是,也有人说,没有这样的规定,大把受害人被骗了钱,反而有这规定,挽回了很多人的损失。 并且,有些人被骗了又来说银行不尽责了。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又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 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银行询问取款用途、过往资金来源,本质是收集储户个人金融信息,需恪守“最小必要”原则。 周筱赟律师取现未超5万元,无明确法规要求强制披露该笔资金用途及历史转账细节,银行的连环追问已超出反诈骗、反洗钱所需的合理范围,属于对个人信息的过度处理,侵犯了储户的信息权益。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结合《商业银行法》中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核心原则,储户与银行间是平等民事关系,取款自由是法定权利。 银行以本地反诈规定为由,要求1万元以上取现必须说明用途,否则拒绝办理,违背了自愿原则。 即便需履行反洗钱尽职调查,也不能变相剥夺储户合法取款权利。 且储户已说明用途后银行仍拒不办理,属于违法阻碍民事权利行使。 银行未举证律师账户存在异常,仅凭统一规定就强制问询并拒绝取款,不符合合法正当要求。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