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化,一男子所创立公司获得某投资人出资1000万。不料,该投资人涉黑案发,

洋仔说法 2025-11-05 11:02:49

黑龙江绥化,一男子所创立公司获得某投资人出资1000万。不料,该投资人涉黑案发,某市公安机关将男子列为涉黑成员,在拘留期间多次要求他“退还”这笔钱。获释取保后,男子无奈向他人高息借款1000万元,转入公安机关账户。随后,男子被法院宣告无罪,并获得警方登报道歉,但这笔钱却被另案生效判决认定为投资人的涉黑财产予以没收。男子试图寻求救济,公安机关表示“严格按判决执行,有异议可申诉”,法院则指出“扣押行为已被生效判决追认”。如今,寇成兴手持无罪证明,却陷入“人已清白、钱难追回”的窘境。   2016年6月,商人寇成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投资人李志军,两人经过几轮商谈,李志军决定出资1000万元入股寇成兴创立的公司,这笔钱很快打入公司账户,寇成兴则按协议转让了相应股权。   2019年5月,某公安机关组建“501”专案组,对李志军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 社 会性质犯罪立案侦查。   警方在追查资金流向时,发现了三年前那笔1000万元投资,随即盯上了寇成兴,将他列为李志军涉黑组织成员,并公开征集其犯罪线索。   2019年10月9日,寇成兴被刑事拘留。   在被拘留的37天里,寇成兴反复向办案人员解释:1000万元是股权转让款,交易完成已三年,李志军拥有的应是公司股权而非现金,这笔钱属于自己。   期间,讯问人员多次要求他“退还”投资款。   2019年11月15日,因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寇成兴被释放,次日转为取保候审。   四天后,寇成兴向他人高息借款凑齐1000万元,按要求向某市公安机关账户转账。   该市公安机关出具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名目赫然写着“李志军投资款”。   2020年10月,李志军案经法院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书中明确,寇成兴上交的1000万元被列为应没收的涉黑财产。   两个月后,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然而,寇成兴始终未被认定为涉黑组织成员,他所涉的聚众斗殴案也在2022年5月被撤销,理由是“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至此,寇成兴获得完全无罪之身。   无罪后的寇成兴先后向某市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返还1000万元、赔偿损失并恢复名誉,但均被驳回。   2023年,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驳回了寇成兴返还1000万元的请求,理由是“该款项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李志军涉黑财产”。   2023年11月28日,某市公安机关在《绥化日报》刊登公告,向寇成兴公开道歉。   面对记者的采访,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回应:“严格按照判决执行,如有异议可申诉。”而被问及款项去向时,警方表示“不清楚”。   目前,寇成兴因借款行为,损失利息近600万元,现已向省高院递交刑事申诉状。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价呢?   1、某市公安机关当初扣押1000万元的行为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本案中,寇成兴所创公司收到1000万元是2016年李志军购买其股权的合法对价,交易完成已三年,款项属于出资或股权转让价款,其所有权早已归属于寇成兴或其所创公司。   李志军当时拥有的应是股权,并非这笔现金。   因此,这笔钱与李志军后来的涉黑案件无关。   从法律程序上看,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基于初步证据对涉嫌为犯罪所得的财产进行扣押,具有一定的职权依据。   不过,公安机关在法院未判决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这笔三年前的股权转让款就是“李志军的投资款”并予以扣押,实质上超越了侦查机关的权限。   更为妥当的做法应是查封、冻结相关资产,待法院审理后判决处置。   可见,本案扣押行为,有以刑事手段干 预民事财产纠纷之嫌。   2、为何法院在国家赔偿决定中不支持返还1000万元?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就本案而言,某市公安机关当初的扣押行为,虽然存在不妥之处,但其后果已经被生效判决所“追认”和吸收。   因此,赔偿机关认为这1000万元不存在法定赔偿情形情形。   3、寇成兴要拿回钱,该怎么做?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追缴没收的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即使要追缴,对象也应是“股权”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非三年前已经支付出去的现金。   对于寇成兴而言,继续申诉无疑是正确做法,有机会实现翻盘。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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