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男子和妻子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6岁女儿名下,后男子患病,他们夫妻离婚,女儿跟着母亲一起生活,这套房子一直是男子在居住 多年后,女儿出国留学,还想继续深造,她要求父亲从房子里搬出去,她要卖房,未果后,女儿一纸诉状,将父亲和姑姑告上了法庭。 男子和妻子结婚多年,2人生了一个女儿,一家三口幸福美满。 2008年,珠海一对夫妻打拼多年买下80平房子,满心欢喜登记在6岁女儿小美名下,谁能想到这会成为10多年后家庭反目的导火索。 原本幸福的一家三口,在2010年遭遇重创,丈夫突发脑梗,开颅手术后辗转多地治疗,最终落下二级伤残,左上肢和左下肢完全失去肌力,连生活都无法自理。 日复一日的照顾压力、经济重担,慢慢磨碎了夫妻感情,2013年两人离婚,12岁的小美跟着母亲搬走,从此和父亲渐渐疏远。 而这套登记在小美名下的房子,成了重病父亲唯一的容身之所,这些年一直由他和前来照顾的姑姑同住。 时光一晃10多年过去,小美长大成人出国留学,本科毕业想继续深造,可高昂的学费和生活费让她犯了难。 这时她突然想起自己名下还有套房子,于是动了卖房的念头,母亲多次找前夫沟通腾房,却被断然拒绝。 父亲的理由很实在:房子是自己当年出资买的,原本打算给父母住,如今自己重病失去劳动能力,没收入没地方可去,这套房就是他的保命窝。 更让他寒心的是,女儿作为成年子女,本该履行赡养义务,却只顾着自己留学,完全不顾父亲的死活。 沟通无果后,小美直接把父亲和姑姑告上法庭,理由听起来也“理直气壮”:房产证写的是我的名字,根据《民法典》第240条,我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处置房子,要求他们腾退。 而被牵连的姑姑更是委屈,自己只是好心从老家来照顾病重的弟弟,偶尔住几天,压根没有侵占房子的想法,却平白惹上官司。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房产证写谁的名就是谁的”,但法院的判决却给所有人上了一课:驳回小美的全部诉求!这背后的法理和情理,值得每个人深思。 法院审理时明确,房子虽然登记在小美名下,但这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的赠与,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 小美只盯着自己的所有权,却忽略了父亲的实际困境,完全违背了《民法典》里的公平原则,更不符合尊老敬老的公序良俗。 更关键的是,《民法典》第26条早就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父亲重病丧失劳动能力,小美不仅不赡养,反而要夺走他唯一的住所,这本身就违背了法律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提到,赡养人要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能强迫老人迁居条件低劣的地方,小美显然没做到这一点。 其实这起纠纷的核心,从来不是房子归谁,而是亲情和利益的权衡。父母把最好的都给了孩子,哪怕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也是出于爱和信任。 可这份爱却成了女儿索取的工具。反观父亲,即便重病缠身,也没要求女儿过多赡养,只求一个安身之所,实在让人唏嘘。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父母会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要么是为了孩子未来考虑,要么是出于信任,可往往忽略了后续可能出现的风险。 但无论房产登记在谁名下,亲情和法律义务都不能丢。子女不能拿着“所有权”当挡箭牌,无视父母的养育之恩和晚年困境。 父母在做财产安排时,也该考虑到自身的保障,避免日后陷入被动。 法院的判决不仅守住了法律的底线,更维护了公序良俗。法律或许能分清产权归属,但亲情的温度,从来都不是冰冷的条文能衡量的。 一个连父亲安身之所都要剥夺的人,就算留学深造获得了高学历,又能走多远呢? 这件事也给所有家庭提了个醒:亲情从来都是相互的,父母养育子女长大,子女赡养父母到老,这是刻在骨子里的责任,更是不能违背的良知。 房产证可以写名字,但人心不能凉,法理之外,更要留有人情味。 你觉得法院的判决合理吗?如果是你,会怎么平衡留学需求和父亲的养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