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手机遗落飞机上被航司安全员带回家,报警后才归还,乘客:目前没收到正式道歉和任

津城有范儿 2025-10-31 11:08:42

乘客手机遗落飞机上被航司安全员带回家,报警后才归还,乘客:目前没收到正式道歉和任何赔偿。 上海,男子为让年迈父母舒适旅行,花4万升级头等舱。父亲却把手机遗落在座位上,2次拨打号码显示关机。男子用防盗功能锁住手机,并留言捡到手机者和他联系,他支付相关费用。 2天后,男子发现手机定位是机组人员常驻酒店,当即报警,又过了2天,航空公司员工送还手机。 男子要求航空公司正式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包括4万升舱费和旅行损失。航空公司却认为男子索要赔偿太高,截止目前,他没收到正式道歉和任何赔偿。 为了让年迈的父母在长途飞行中更加舒适,男子花费4万元,为父母升级了头等舱机票。 就在旅行途中,他的父亲不慎将手机落在了机舱内。 因国际航班有规定,旅客一旦离开机舱,便无法返回,两位老人只能求助工作人员,希望机组人员能协助寻找。 男子母亲两次拨打电话尝试联系,第一次无人接听,第二次则已关机。 老人急忙联系儿子说明情况。男子得知后,立即通过手机防盗功能,远程锁定了设备。 他在屏幕上以中英双语留言,请拾到者与他联系,承诺支付相关费用作为酬谢。 他安慰母亲,让他们继续行程,自己会负责追踪手机动态。 几小时后,男子查看到手机定位,发现手机出现在布鲁塞尔一家酒店,而该酒店正是航空公司机组人员的指定住宿地点。 考虑到手机遗失在机舱内,他推断,拾获者很可能是机组人员。 男子两次向航空公司反映情况,第一次未获回应,第二次,对方要求他提供证据并承诺内部调查。 两天后,手机定位显示设备已回到上海,出现在青浦某小区。 男子立即张当地派出所报警,民警陪同他在小区内排查数小时,但未能找到手机,警方表示会继续关注。 手机遗失期间,始终无人主动联系他,航空公司也未反馈任何进展。 直到9月18日凌晨,一位陌生人给他打了电话,表示捡到了手机。 男子要求对方将手机送至派出所,事后得知,送还手机的人,是捡手机人的朋友。 男子感到十分不满,自己特意支付高额费用升级舱位,本是希望父母能享受愉快的旅行。 没想到,却因丢手机,导致老人始终忧心忡忡,无法安心游玩。 他要求航空公司正式道歉,并赔偿升舱费用,及旅行损失。 但航空公司仅承认内部管理存在疏漏,认为索赔金额过高。 10月10日,男子通过网络平台,讲述了事件经过。 次日,记者联系到拾获手机的航空公司安全员。 他解释说,公司培训时明确规定拾获旅客物品,需及时上报,他在布鲁塞尔未立即汇报,确实违反流程。 因担心受处罚,他回到上海后,也未敢向公司报告,打算私下解决。 他声称,从未企图侵占手机,否则不会一直带在身边。 最终,他因捡拾手机,未按规定处理失物被公司劝退。 航空公司也回应,对事件表示歉意,但仍认为索赔数额超出合理范围。 男子则表示,若航空公司能真诚道歉并承认错误,他愿意考虑和解。 若对方坚持不认错,他将进一步主张赔偿。 然而,截至目前他未收到航空公司的正式道歉或任何补偿。 安全员未及时上交手机存在过错,但他在警方介入前主动归还,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那么,该航空公司安全员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安全员作为航空公司员工,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 手机遗落在机舱内,属于航空公司管理下的“本单位财物”。 安全员未按规定上交手机,而是带回家中,可能涉嫌“利用职务便利”。 但安全员在警方介入前,主动归还了手机,且未对手机进行变卖或隐匿,难以证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不满足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员未及时上交手机的行为存在过错,导致乘客手机被滞留多日,构成侵权。 航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管理疏漏负有责任,需承担连带赔偿义务。 乘客可主张手机本身价值、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如报警交通费,但升舱费和旅行损失,需证明与手机遗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实践中较难全额支持。 安全员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需接受公司内部处分,如已被劝退。 航空公司及安全员需向乘客道歉,并赔偿手机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乘客主张的高额赔偿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 乘客可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途径主张合理损失。 让男子愤愤不平的是,截至目前,自己没有收到航空的正式道歉,和任何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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