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区法院近期审结一起特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孤寡老人宣先生生前以房产抵押贷款66万元,因急病去世导致债务逾期。因无遗嘱及继承人,银行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法院判决要点如下: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需以宣先生抵押房产清偿债务。若拍卖款不足抵债,超出部分无需承担。 判决结果 民政局需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银行有权优先受偿抵押房产拍卖款,剩余部分由民政局继续管理。 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了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边界,为类似“无主债务”纠纷提供解决路径。 类似案例显示,湖北潜江法院也曾判决民政部门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进一步印证此类处理的普遍性。
上海闵行区法院近期审结一起特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孤寡老人宣先生生前以房产抵押贷
柏树林
2025-10-29 22: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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