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罗先生通过婚介公司认识了吴某,两人见面3天后就领了结婚证,罗先生先后花了3

梅姐说法 2025-10-28 17:12:37

贵州,罗先生通过婚介公司认识了吴某,两人见面3天后就领了结婚证,罗先生先后花了36万,可结婚刚4天吴某就跑了。罗先生找到吴某家里要求退彩礼,可老丈人说:反正我得了尿毒症不怕死,你敢来我就和你拼命! 据百姓关注报道,罗先生通过贵州的两家婚介公司认识了云南女子吴某,红娘介绍,吴某离过婚有两个孩子。 罗先生觉得,自己能找到媳妇就算不错,离过婚的也没关系,于是就和吴某见了一面。 两个人在一个小房间里聊了一会,互相了解了一下对方家庭住址、身高、年龄、收入这些基本情况。 第一次见面,两个人都对对方比较满意,罗先生就放心和婚介签了合同,并交了一笔预付费用。 3天后,罗先生就和吴某领证结婚了,领证后罗先生付给两家婚介19.2万的介绍费,又付给吴某12.8万的彩礼。 领完证后,罗先生欢天喜地带着吴某回了老家,可吴某对罗先生家的居住条件不满意,连车都不愿意下。 虽然如此,罗先生一家仍旧热情对待吴某,可随后罗先生发现,吴某对他们隐瞒了很重要的事情。 吴某结过婚有两个孩子,罗先生是知情的,可吴某告诉他,孩子每个月要给2000元抚养费,这笔钱得罗先生出。 另外,吴某的老父亲得了尿毒症,每个月要2000元医药费,这笔钱也得罗先生出。 刚刚花出去36万,以后每个月还要花4000元,罗先生明确表示无力承担,吴某二话不说收拾东西就走了,说要出去打工挣钱。 刚走的时候,吴某还和罗先生联系,但是每次联系都是要钱,后来见要不来钱,吴某就不理罗先生了,还说不愿意再回去和罗先生过日子。 罗先生找不到吴某,只好找到婚介一起去她老家找人。双方一起来到云南雄关村。 进村后一打听,罗先生才知道,吴某的父亲是村里第一老赖,连他的亲兄弟都不愿意和他来往,村里人看到他就避之如蛇蝎。 当天罗先生没有见到吴某,准备第二天再去一趟,谁知吴某的父亲给他发信息威胁,说他得了尿毒症,反正也活不了多久,如果罗先生敢去,就弄死他。 经过协商,两家婚介分别退了罗先生7万元和6万元。他们表示,他们和吴某及家属联系过,但是他们都不愿意出面,说让罗先生起诉。 罗先生表示,为了结婚他花了不少钱,现在就希望吴某将12.8万的彩礼退回来。 罗先生为了结婚花出去36万,却只和吴某一起生活了4天,这件事中,婚介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吴某又是否应该退回彩礼? 1、婚介未尽到审慎义务,应该退回介绍费。 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婚介机构作为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主体,负有如实告知、谨慎审查等义务。 具体而言,婚介需要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在罗先生与婚介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的过程中,婚介应承担起相应的服务责任。 本案里,婚介在介绍吴某时,虽然告知了吴某离过婚有两个孩子的基本情况,但对于吴某家庭的重大经济负担,如孩子高额抚养费以及父亲尿毒症高额医疗费等信息未充分披露。 这就导致罗先生在信息不全面的情况下,做出了与吴某结婚的错误决定。 婚介未能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婚介已退还罗先生13万元,但剩余6.2万未退还,婚介仍需对未退还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2、吴某是否应退回彩礼?应该退回多少?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罗先生给付吴某12.8万彩礼,两人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仅4天。 罗先生为结婚花费了大量钱财,包括支付给婚介的费用以及彩礼,这对其生活造成了较大困难。 综合这些情况,罗先生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应当退还彩礼的情形,但退还彩礼的前提是罗先生和吴某离婚。 那么,吴某应该退回多少? 因彩礼产生的纠纷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以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使用、是否有共同支出等情况,是判断退回彩礼数额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双方仅共同生活4天,并没有什么共同开销,表明双方婚姻关系的实际融合程度较低。 因此,鉴于以上情况,吴某应退回绝大部分彩礼,一般来说,退回比例在80%-100%之间。 考虑到毕竟双方有过短暂的婚姻关系,大概率会判定吴某退回90%左右的彩礼,即11.52 万左右,但具体的退还比例最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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