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男子准备开车去武汉办事,正好遇到两同事也要去办事,就好心让对方免费搭车。行驶途中不幸发生意外,好在三人都没有生命危险。事后一同事找男子索要医药费十来万,引起了他的极度不满,后来为此还打起了官司,最后的判决让男子沉默了。 红星新闻十月二十二号报道了这则男子好心搭载同事外出办事,最后意外出了车祸,双方因为赔偿问题对簿公堂的新闻。 事情发生在二零二三年,王某(化名)因为工作上的原因,准备开车到武汉办事。 就在王某准备出发时,同事小张(化名)突然拉住了他,问他是否方便带他一程。 王某沉思片刻后,同意了对方的请求。 小张连忙补充道:“还有一个另外部门的同事也要去武汉,如果方便的话能不能一起带上,省得开车了,这一趟往返有好几百公里了...” 王某合计一个羊也是赶,两个羊也是带,没多想就同意了,约定好出发的时间和集合的地点后,王某先行离开了。 到点集合后,小张和同事直接拉开车门坐到了后排,王某眉头皱了一下,但没有说什么,启动车辆出发了。 上高速后因为工作上的一些问题,三人开始交流起来,气氛也没有刚开始那么尴尬了。 说笑间王某突然感到车辆异常,本能的朝右边猛打了下方向盘,导致车辆猛地撞上了右侧的护栏,滑行了十几米才堪堪停下。 因为坐在前排,加上系了安全带,王某没有什么大碍,只是有点轻微脑震荡,相比之下坐在后面的两个同事就惨多了。 看到后面同事没有生命危险,王某悬着的心终于沉了下来,随即感到一阵后怕,这幸亏没出大事,不然就算有保险理赔,自己也得吃不了兜着走。 不久后救护车赶到,将三人送去治疗。 检查后另外一个同事的身体也没有大碍,休养几天后就出院了,反观小张就惨了,全身多处受伤,被诊断为十级伤残。 躺在病床上的小张郁闷不已,早知道就坐高铁了,真不该为了省事坐这个顺风车,真是无妄之灾啊。 出院后看着这十几万的账单,小张更是气的吐血,可他忘了当初明明是他主动找到王某搭顺风车的,出了这种事谁都不想的。 不甘心自认倒霉的小张,找到王某开口就要其赔偿那十几万元的医药费。 闻言王某也是一愣,发生这样的事就是意外,谁也没办法控制的,再说坐车又没收你一分钱,现在找到自己开口就要十几万的赔偿,哪有这个道理。 本来王某对于这次意外还是比较愧疚的,毕竟是自己的车出了问题才导致意外的发生,自己本来也准备出个几万作为人道主义补偿,现在小张这理直气壮的态度,太让人不爽了。 对此王某直接反问道:“第一,坐车本来就是免费顺带的,我自己也受伤了,修车也是一大笔钱,如果我出这个医药费,那修车的钱你愿意分摊吗?第二就是你坐在后排没有系安全带才受伤严重的,完全是你自己的责任...” 为了赔偿的事,平时相处还算融洽的两人彻底撕破脸,最终在二四年八月的时候,小张直接起诉了王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十余万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评价王某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该法律就是针对 “好意同乘”(俗称 “搭便车”)的专门规范,围绕 “善意保护和责任平衡” 展开,特别是针对日常生活中基于亲情、友情的无偿搭乘行为,通过 “减轻赔偿责任” 的规定,避免让 “做好事者” 承担过重后果。 事后调查行驶途中因为车辆故障,导致王某朝右猛打方向盘,虽然要承担全部责任,但他本人也尽到了基本的注意义务,没有重大过失,且是让同事免费搭乘,根据上诉法规,需在责任承担比例上相应减少。 2、判决结果: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审理后认定王某需负全责,但因为是“好意同乘”,在赔偿比例上做出了调整。 最终判决: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虽然王某承担了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但保险肯定会赔偿一部分的,这都是分担了王某一部分的经济压力;关于张某,对他而言确实是无妄之灾,但他没有系安全带,加上同事也是好心免费搭乘,确实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那么,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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