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为抄近路从一处施工工地穿过,结果在翻围挡时差点摔跤。但女子并未在意,回程途中还从同一个地方翻越围挡,结果摔伤导致残疾。可女子没有找自身原因,反而将施工方及承包方、发包方一并告上法院,索赔30余万元。万万没想到,女子的诉求竟得到了支持。(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事发当晚,女子赵某离开物业公司打算去附近的超市买点零食,这样晚上值班不至于无聊。可是由于通往超市道路上正在建设,如果绕道的话需要走很远的路。 赵某见这个点大家都下班了,施工场地也仅仅用绿网拦着,没人看守,于是就直接打算翻过绿网,从工地内穿过去。 然而在第一次翻越绿网时,赵某就差点被绿网绊倒,好在最后稳住了身形。 在买完东西回程途中,赵某还是选择从工地穿过,可是这次她没那么幸运了,她的脚被绿网给绊了一下,再加上手上拎着东西,所以一时没有稳住身形摔倒在地。 而这次摔倒直接导致了赵某的右脚传来一阵剧痛,但赵某还是忍着疼痛继续前行,直到晚上实在疼痛难忍,而且脚都肿了起来,才去医院做了检查。 医院经过诊断,发现赵女士的伤十分严重,由于拖得时间比较长,最终落下了残疾。 事后,赵某越想越气,认为如果工地不拉绿网,自己也不会摔伤,所以她将施工方甲公司、发包方乙公司和承包方丙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 赵某认为,工地上没有设置任何的警示标志,设置的绿网也容易绊倒人,所以要求这三家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万余元。 对于赵某的起诉,三家公司集体表示,赵某未经同意擅自进入工地摔伤,这是她自己的过错,所以应当自担责任。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赵某要向甲乙丙三家公司索赔,就应当举证证明甲乙丙三家公司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赵某的摔伤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赵某所述,工地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如果真的是如此,那工地方肯定是存在一定过错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但是法院调查发现,施工现场有围栏、有绿网,绿网边缘都有铁丝固定,入口处悬挂着安全提示横幅,周边还放置了几个路锥。 施工方甲公司表示,在开工之前工地上已经设置了多重安全提醒标志,是赵某自己无视安全风险,硬要横穿工地。 乙公司作为发包方,称自己并未参与施工,不该承担责任。丙公司作为承包方,称工地已经做好了安全提示,责任应当由赵某自担。 法院怎么判? 法院调查发现,施工方虽然在工地上设置了绿网与横幅,但还是存在一些瑕疵。 第一,根据现场照片来看,工地的绿网并未完全封闭,其中存在一处可跨越的缺口,而施工方不可能不知道该缺口的存在,可是施工方并未将缺口补上。 第二,赵某从绿网的缺口处翻越,而该缺口处并没有任何的警示标志。 因此,法院认为施工方还是存在一定过错的,故施工方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当然,赵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赵某明知工地存在安全隐患,也因为第一次跨越绿网被差点绊倒,但赵某并未引起重视,这种不顾及自身安全的行为,显然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A公司承担20%的责任,赔偿赵某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共计5万余元。 至于发包方B公司和承包方C公司,他们并非施工方且对赵某摔伤一事不存在过错,所以无需担责。 然而赵某认为法院判决的赔偿太少了,提起了上诉,要求施工方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了赵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上海,男子去世后,其两位姐姐通过公证分了他的部分遗产。可男子二姐的儿子在整理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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