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周女士在上城区中心服饰城上班。10日早上6点50分左右,她如往常一样骑电瓶

芹姐说法 2025-10-16 21:06:33

杭州,周女士在上城区中心服饰城上班。10日早上6点50分左右,她如往常一样骑电瓶车沿着青台立交桥的非机动车道自西向东行驶,在转弯进入立交桥东口一段南北走向的斑马线之后,突然被一辆沿着清江路自西向东行驶的黑色轿车撞倒了。 这段斑马线比较短,没有设置红绿灯,有不少人骑车从青泰立交桥下来之后,都借助这段南北走向的斑马线进入清江路,跟自西向东行驶的机动车处于同一条车道上。 据周女士回忆,当时她从另一头过来的时候,周边没什么人,而且想着自己也是骑在人行道上的,应该也不太会有车辆过来。可就在这么想着的时候,那辆轿车就把自己给撞倒了。 然后倒在地上的时候,她也在观察着那辆轿车。车停在了离自己大约100米的前方,大约逗留了有10分钟左右。但司机并未下车,只是把头伸出来对她进行了观望。 过了会儿,司机把车靠边停了下来,然后下车在不远处,静静地向她这边观望。见此情景,周女士也只能自己慢慢爬了起来,可就等她爬起来后,那个司机就立马驾车走了。所以在周女士眼里,那名司机是驾车撞人之后逃逸。 于是,周女士选择了报警处理。之后,赶到望江交警中队处理,拿到了第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提到车辆左前侧受损,周女士右腿、左肩和头部受伤,根据各方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周女士在人行横道线上骑行负事故全部责任,轿车驾驶员徐先生没有责任。 看到如此认定,周女士当场就拒绝了签字,她认为基于未在人行道上下车推行而被撞就认定自己要负全责,徐先生却没有任何责任,这明显有失偏颇。 另外,她认为在斑马线上向前骑行,后方的车辆她肯定是看不到的。最关键的,对方撞了她,也并未对她进行第一时间救助,而选择逃离了现场。所以轿车司机徐先生,也应该负有一定责任。 于是在离开交警中队之后没多久,10点左右的时候,交警找到了她,并给了她一个电话号码,告知是肇事司机徐先生的。 双方沟通下来,徐先生坚称没有撞到周女士。这让周女士更加气愤,更认为徐先生不该一点责任不负。 所以周女士决定向上城区交警大队反映情况,之后收到了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这次认定他和轿车驾驶员徐先生负同等责任,理由是徐先生过人行横道线未减速观察,周女士未注意观察。 这次周女士依然拒绝不认可,她认为现在的情况是徐先生撞倒人之后,未实施任何救援便逃逸,且后面双方沟通时,仍然拒不承认撞倒她,所以从徐先生的态度中,她并未感受到任何歉意,所以她准备请律师介入,要求判定徐先生全责,并向她道歉。 另一边,徐先生认为,自己是一名网约车司机,当时他其实以为是没撞到人的,他在周女士不远处观察了一段时间,只是发现有一个人倒下了,以为那个人摔倒了,但跟他是没关系的。然后看了一会儿,见到周女士自己也爬起来了,所以就走了,去了交警队。 另外根据监控显示,他认为周女士是鬼探头,突然蹿出来的,如果是刮到他车了,或是大力撞击的话,他肯定是会有感觉的。 徐先生认为,交警队的第二次判定,他也认可的,但周女士不认可。所以他也没办法。 那么,当遇到类似事件时,应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在此事件中,周女士争取复核,维护了自己的利益。 由于周女士认为徐先生态度不够诚恳,且未及时承认过错,相反一开始还不承认撞到她,所以周女士对于二次责任判定的同等责任依然不认可。 那么她就需要找到相应证据,进一步维护自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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