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川,一女子与丈夫结婚7年,生育一子一女,家庭还算美满,不料,女子第一次因家庭矛盾背着丈夫与他人发展成婚 外 情。在丈夫发现后,女子写下保证书承诺回归家庭。万万没想到,女子在一年后再次出 轨,还决然搬离住所,与丈夫分居。之后,女子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在法庭上,丈夫手握证据,同意离婚,但提出反诉,坚决要求女子为背 叛付出代价。法院这样判决。(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2017年春,林晓薇(化名)在朋友聚会上认识了陈志远(化名)。 彼时,陈志远在物流公司当司机,一身挺拔的气质吸引了林晓薇;而林晓薇在商场做服装销售,眉眼温婉,笑起来像山间的风。 两人很快相恋,一年后携手走入婚姻。婚礼上,陈志远亲手扎了一束蓝绣球捧花,要和她一辈子在一起。 婚后的日子起初是甜的,两人租住在一套老居民楼里,虽不富裕,但陈志远跑夜班送货攒钱,林晓薇省下化妆品开支添置家电,小家里总飘着饭菜香。 结婚后,两人接连生育了一子一女,四口之家的温馨冲淡了生活的粗糙,但生活压力随之而来,两人的感情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陈志远月收入不高,林晓薇因照顾孩子断续工作,家庭开支常捉襟见肘。陈志远认为“男孩要穷养”,坚持送儿子去普通公立幼儿园,而林晓薇却想让孩子进双语私立园,为此多次争吵。 为了生计,陈志远为多跑单常熬夜开车,回家倒头就睡,林晓薇抱怨“和守寡没两样”,两人甚至连续半个月说不上一句话。 2024年3月,林晓薇通过微信结识了周某(化名),周某的体贴关怀让她仿佛找回恋爱感觉,两人多次相约吃饭、逛街。 某晚陈志远在行车记录仪中发现妻子与陌生男子并肩散步的影像,追问下林晓薇承认其与周某的不正当关系。 陈志远气得砸了茶杯,但在双方父母劝和下,林晓薇写下保证书:“再不联系外人,好好过日子。” 2025年,林晓薇在商场促销活动中认识吴某(化名),这次她更为隐蔽,用同事手机联系,谎称加班私下约会。 有一次,陈志远接到陌生电话:“你老婆在滨江路陪别人吃烧烤。”他赶去时正撞见林晓薇与吴某牵手同行。 这次,林晓薇直接收拾行李搬回娘家,临走时留下一句:“跟你过日子没有一点意思。” 随后,林晓薇向法院起诉离婚,诉状中强调“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 庭审中,陈志远则坚持“离婚可以,但她必须为过错买单”。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院认为,林晓薇在与陈志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次与其他男子发生不 正 当关系,其行为直接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且林晓薇的过错行为并非偶然、孤立的失足,根据陈志远提交的证据及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林晓薇在2024年首次出 轨后,经家人劝和虽曾承诺悔改,但其并未真正珍惜修复关系的机会,反而在2025年再次发生不忠行为。 这种表明林晓薇主观上对婚姻义务的漠视程度较深,过错性质更为严重,摧毁了陈志远对其残存的信任以及维系婚姻的最后希望,导致了双方分居并最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由此可见,林晓薇的过错行为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诱因和主要原因,其行为与婚姻破裂的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院进一步认为,结合前述,林晓薇的多次不 轨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更严重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稳定,给无过错的陈志远造成了深刻的情感伤害和精神痛苦,其行为可以纳入“其他重大过错”范畴,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具体到本案,法院综合考量了林晓薇多次破坏婚姻行为、造成两人离婚后果、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的金额为1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林晓薇与陈志远离婚,林晓薇向陈志远赔偿1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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