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七旬大爷从好友处借来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载着老友行驶在小区外的非机动车道上。不料,一男子带着六岁的儿子练习踢足球,一记力道稍大的传球从孩子脚下溜走,不偏不倚地撞上大爷电动车前轮,电动车瞬间失控侧翻,大爷头部重重着地,不省人事,乘车的老友也摔倒在地。送医后,经一个月抢救,不幸离世。大爷妻儿认为男子、借车好友及物业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告上法庭,索赔损失合计72万余元。法院这样判决。 据红星新闻10月12日报道,74岁的周某(化名)生于1950年,是一位退休老人,平时喜欢骑电动自行车代步。 2024年6月17日晚上7点42分左右,周某骑着好友李某(化名)改装过的电动自行车,没有佩戴头盔,搭载着李某,超速行驶在某小区北门外的非机动车道上。 当晚,裘某(化名)正带着他6岁的儿子在小区北门广场上踢足球。 在传球过程中,孩子没接住球,足球径直滚出小区北侧大门,飞到了外面的公共道路上。 恰巧的是,球撞上了周某正在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前轮,周某猝不及防,车辆瞬间失控倒地。 周某头部着地,当场昏迷不醒,李某则受了轻伤。 路人见状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周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过转院治疗,住院一个月后,他于2024年7月17日出院,转入一家康复医院进行后续治疗。 不幸的是,第二天晚上6点10分左右,周某被宣布临床死亡,死因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 周某去世后,他的妻儿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裘某、李某和小区物业公司对周某的死亡负有责任,要求三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2万余元。 在法庭上,裘某辩称,自己无法预见到球会滚出小区并造成事故,且已积极垫付医疗费,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则表示,出借车辆是出于好意,周某作为成年人应自行检查车辆安全,自己不应被追责。 物业公司则主张,小区广场是业主活动空间,他们无权干涉具体活动内容,且事件发生在小区外,不属于物业管理范围。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第一,踢球的裘某是直接侵权人,负有直接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裘某选择的踢球场地紧邻小区出入口,且门外就是公共道路,其作为一个理性的成年人,在从事此项活动时,负有对周边环境,特别是对小区外公共道路通行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 裘某应当预见到足球可能因控制不当而滚出小区,并对道路上的行人、车辆造成干扰或危险。然而,他疏于履行这一义务,使得其传球行为引发本次事故。 所以,裘某过错程度较大,法院酌情判定其承担40%的主要责任。 第二,借车的好友李某出借非法改装车辆,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有义务确保其出借的车辆符合安全标准,不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本案中,涉案电动车经非法改装,多项指标不合格,属于隐患车辆,李某应当预见到该车在道路上行驶可能引发交通事故,仍然进行出借,存在过错。 综合考虑其过错是次要的原因,法院酌情判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第三,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有义务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到本案,物业公司应当清楚该广场的位置紧邻公共道路,对于居民在该区域内进行的、具有明显安全隐患的活动,物业公司不能简单地以“不干涉”为由完全放任,其负有一定的提示、警示或劝导义务,例如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以防范风险于未然。 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上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上的疏漏。 所以,法院酌情判定物业公司承担15%的补充责任。 第四,死者周某的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还超速行驶与违法载人,还未佩戴安全头盔,这些因素与本次事故亦有关联。 法院认定,周某的过错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酌情判定周某自行承担35%的责任。 经过核算周某家属所主张医疗费等,确定损失为69.3万,另确定精神抚慰金分别为2万元、5000元和75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裘某、李某、某物业公司分别赔偿周某妻儿各项损失27.7万余元、7.4万余元和11.1万余元。 对此,您怎么看?
浙江宁波,一七旬大爷从好友处借来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载着老友行驶在小区外的非机动
洋仔说法
2025-10-13 18: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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