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男子缴了10000元定金,订了一辆奥迪A4轿车,合同约定,10月6号

王哥说世情 2025-10-09 00:32:14

浙江宁波,一男子缴了10000元定金,订了一辆奥迪A4轿车,合同约定,10月6号提车,一天之后,4s店联系他提车,男子一看,是3月份的车,男子表示,这车时间太长,是大库存车,他坚决不要,4s店又给他一辆5月份生产的车,男子认为,出厂超过三个月就算库存车,男子提出,要么退给我押金,要么调一辆最近的新车,4s店回复: 5月份就是最新的车! 10月1号这天,小汪趁着假期,来到4s店里买车,他心心念念,就想买一辆奥迪轿车。 可是他要的型号,店里没有,需要给他紧急调配,小汪缴了10000元定金,签了合同,订了一辆奥迪A4轿车。 合同上白纸黑字,约定10月6号提车,可刚过了一天,小汪就接到了4s店的通知,4s店告诉他说,现在就可以提车。 小汪心里高兴,没想到4s店的效率如此之高,他兴致勃勃就往4s店里奔去,谁知到了店里,店里果然停着一辆奥迪轿车。 虽然型号没错,可是这辆车却是3月份生产出来的。 小汪大失所望,工作人员赶忙给他解释,我们查了一下库存,就只找到了这一台你要的轿车,是3月份生产出来的。 可是,小汪不乐意了,3月份的车,都生产出来多久了,已经算是大库存车,这车我坚决不要,我要最近生产出来的新车。 4s店很是为难,工作人员好说歹说,为了让小汪同意提车,4s店愿意送给他一份价值5000元的大礼包。 大礼包里包含,车辆可以在店内一年免费维修,可小汪一听,还是摇了摇头,我买的有保险,我不需要免费维修。 4s店看他不接受,又给他调配了一辆5月份生产的车。 可小汪在网上一搜,发现网上有说法,车辆出厂日期超过了3个月,就算是库存车辆。 因此,小汪依旧不愿意要,既然你们调配不出来最新的车,要么退还定金,要么就给我调一辆最近几个月制造的新车。 小汪为此还找到了记者,希望记者帮他和4s店进行沟通。 记者联系到小汪订车的4s店里,可是对于是不是库存车的问题,销售经理却有不同的解释。 经理说到,他们对国产车库存车的定义是在6个月,进口车库存车是在12个月。 店里已经没有办法再给小汪提供最新的车,5月份的这部车辆已经是店里最新的车了。 记者问他,那小汪能不能再等两天? 可经理表示,这不是再等几天的问题,因为现在奥迪车的产线规划,现在没有办法提供出来3个月内的新车。 而小汪要求,他要6月份生产的车,店里是没有办法提供出来的。 随后,记者对库存车和库存时间做了一个了解,在法律上来说,并没有明文规定什么时间就算是库存车了。 并且,各品牌对库存车的定义时间也不一样,一般的定义,都是从3个月到6个月不等。 如果这样,那么5月份生产的车,确实不好定义到底算不算是库存车。 可是不管咋说,现在店里确实已经尽力,已经不能再提供日期再新的车辆。 小汪一看,确实没了办法,他只好转而提出了一个要求,也算是弥补时间上的缺憾吧。 小汪要求,如果4s店还是想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说,店里如果还想卖给他车,他要求店里给他提供一辆红se内饰的车型。 小汪表示,他选择的是豪华版本,本身就能配成红se内饰,但他当时去4s店问的时候,店里却说没有这种内饰的车。 可小汪后面在网上看到过这样的内饰的车,他就希望能把内饰配成红色的那样。 工作人员表示,因为合同里已经写好了提车日期,他只能跟领导反馈一下小汪的要求。 但是能不能达到小汪的要求,他没办法给小汪一个准确的答复,如果领导那边有解决方案,店里就会直接跟小汪联系。 小汪看事已至此,表示愿意再等一等,如今只有这样,看看能有什么解决方案吧。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小汪支付的10000元属于定金,其核心功能是担保合同履行。 但法律并未明确“库存车”的统一标准,而且合同也未约定车辆生产日期。 因此4S店交付5月生产的车辆,是否构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存在争议,这种情况,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形。 行业内对库存车的定义在3至6个月不等,若合同里并未明确,则4S店交付5月生产的车辆不违反交易习惯中的最低合理标准。 小汪提出更换为红色内饰车型,实质是对合同标的物(车辆配置)的变更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4S店最终表示,会反馈给上级领导,看看有没有解决方案,但是却并不能做出任何承诺或者答复。 4S店以产线规划限制为由,无法提供更近生产日期的车辆,如果该理由属实,则属于履行能力受限的情形。 双方应基于公平原则协商替代方案,如补偿、延期交付等等方案协商处理。 如果这个理由不成立,4S店就需要承担未按合理标准履行合同的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0 阅读:2
王哥说世情

王哥说世情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