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举行婚礼前悔婚还要求男方支付拥抱费 律师法律结婚结婚超话彩礼悔婚 近日,河南

婚姻家事法观止 2025-10-08 04:50:51

女方举行婚礼前悔婚还要求男方支付拥抱费 律师法律结婚结婚超话彩礼悔婚 近日,河南平顶山的万先生遭遇了一场有关悔婚退彩礼的纠纷。 万先生与女方经媒人介绍,于年初订婚,前后支付了约20万元彩礼及“四金”首饰,并已拍好婚纱照、通知亲友、筹备婚礼,准备本年11月份完婚。 然而,好事将近时,女方单方面向万先生提出解除婚约。在协商退还彩礼的过程中,女方父亲称因女儿曾提出要收“拥抱费”,需从彩礼中扣除3万元。经媒人从中协调,此事最终以女方当场退还17.05万元现金告终。 看到这个案例,可能大家也想知道,当婚约解除,婚约目的无法实现时,男方支付的彩礼应当如何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万先生与女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从法律角度讲,万先生有权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其支付的彩礼,包括20万元现金和“四金”首饰。女方家庭要求给付“拥抱费”的理由扣减款项,于法无据。 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所附的条件为“缔结婚姻”。当结婚这个最终目的未能实现时,赠与的前提条件即告失效,收受财物的一方负有返还义务,其目的在于恢复婚约不存在时的财产状态。 “拥抱”等恋爱期间的亲密行为,属于双方自愿的情感交流,并非法律上认可的可计价服务或损失。将其作为扣减彩礼的理由,既不符合公序良俗,也不受法律支持。若此种理由成立,将会引发不良的社会导向。 本案中提到的“四金”,通常是指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是典型的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赠送的贵重物品,同样属于彩礼的一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在婚约解除时,这些贵重首饰也应当与现金彩礼一样,被列入返还的范围。 尽管法律支持全额返还,但在实际纠纷中,当事人往往会通过协商达成妥协。 从法律角度看,万先生应当追索全部约20万元的彩礼及“四金”对应的价值。 从现实解决角度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女方退还17.05万元现金。这一结果虽然未能实现法律上的“全额返还”,但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实现了纠纷的快速了结。这可能是万先生在综合考虑时间成本、诉讼精力以及当地调解压力后作出的务实选择。 当然了,这并不意味着女方扣款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 关于彩礼是否应该退,到底退多少,实务中存在多种较复杂的情形,欢迎大家留言一起讨论。 我是关注每个人公平正义的吴律师,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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