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点损失100多万!河南汝州,男子拿着一张20多年前的存折,去银行支取93万存款加利息。银行坚称存折是假的,是内部员工伪造的,男子不服,连打两场官司。更让人没想到的是,法院二审,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令人震惊! 史某称,自己在1999年,分4笔在银行存了93万现金。 按常理讲,存折在手,白纸黑字盖着银行的业务专用章、柜员个人印章,这笔存款是真实存在的。 然而,问题似乎没那么简单! 那天,史某拿着存折去银行取款,要求把存折里的93万存款和利息全部取出来。 银行经过查验告知史某,这个存折,是当年本行工作人员张某个人伪造的。 史某和银行之间,压根就没发生过真实的存储业务。 也就是说,石某根本就没有把93万元的现金存入银行。 史某不干了,我手里有存折,所有的章都齐全,93万存款真实的记录在存折上。 你们内部员工伪造存折,那是你们银行和员工之间的事,和储户无关,存款必须兑现。 双方多次交涉之后,史某一分钱也没拿到。 一气之下他将涉事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兑现存款。 法庭上,银行拿出了同时期的日结单,和财务凭证作为证据。 还申请涉事员工张某本人出庭作证。 张某到庭后直接承认,存折是他向一个案外人余某出具的虚假存折。 上面的93万元,根本就没有存入银行下属的某合作社。 他还补充说:史某对这一切完全知情。 这一下,事情立马就变味了。 如果张某说的是真的,那这就不是普通的储蓄合同纠纷。 而是涉及伪造金融票证,甚至诈骗的问题! 法院一审认为,这个案子有明显的刑事犯罪嫌疑,按照规定,纯粹的经济纠纷案件,如果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把相关材料,移送给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所以一审法院直接驳回了史某的起诉。 史某当然不服,提起上诉。 史某辩称:他手里拿着存折,存折上有银行的章,这事儿属不属于民事纠纷,法院该不该受理,跟张某有没有犯罪是两码事。 就算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那也只是银行内部的问题。 不能因为这个,就把他和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给否定了。 他甚至找出一条新线索:张某在1998年到2000年期间,因为收款不入账,被判过刑,当时涉及的金额是400万。 史某认为,那400万里头应该包括他的这93万存款。 他申请法院去调阅原来的刑事卷宗核实,但一审法院没有调查。 这个说法,听着挺有冲击力,但仔细琢磨,问题反而更大。 如果张某之前就因为收款不入账被判过刑,那说明这个人,确实有挪用或者侵占客户资金的劣迹。 但恰恰是这一点,进一步强化了刑事犯罪的嫌疑,而不是削弱它。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没有错。 按照法律规定,经济纠纷案件,一旦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必须先让刑事程序走完,民事部分要么等着,要么驳回。 史某想绕过刑事,直接通过民事起诉银行要钱,但必须先搞清楚这个存折到底是怎么回事。 是张某个人伪造的假存折,史某知情甚至配合? 还是史某确实存了钱,张某收了钱之后,伪造了存折,但实际上没入账? 如果是前者,史某可能本身就是骗局的一部分。 如果是后者,银行哪怕被员工坑了,也得先对储户负责,然后再找员工追偿。 但现在的问题是,这些基础事实都没查清,而查清这些事实恰恰是刑事案件的任务。 史某在上诉时,提到了一审法院没有调取张某之前犯罪的卷宗。 但即便如此,二审法院仍然认为,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没错。 法院的态度是:先把人抓了、案查了,看看张某到底干了什么,史某在这个过程里到底扮演什么角色,然后再来决定银行该不该赔、赔多少。 这个案子最难的地方,在于时间跨度。 1999年的事,20多年过去了,很多证据可能早就没了。 连当时的经办人张某,都已经因为其他事被判过刑。 史某在这个时候,拿着存折跳出来要钱,本身就充满疑点。 银行那边也是咬死了,说存折就是假的。 从程序上来说,刑民交叉案件,先刑后民是通行做法。 《最高法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本案属于刑事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史某起诉银行要求兑现存款,这原本是一个储蓄合同纠纷,属于经济纠纷。 但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存折是银行内部员工伪造的,史某也可能涉及其中,存在伪造金融票证,或诈骗等犯罪嫌疑。 案子不再单纯是经济纠纷,所以法院一审、二审都裁定驳回史某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相关机关。 那么张某到底有没有伪造存折,史某是不是真的知情? 这些问题,只能等刑事侦查给出答案。 但这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存折是真的,不等于存款是真的。 公章是真的,不等于业务是真的。 一旦涉及内部人员的犯罪行为,储户要想维权,首先得证明自己没有参与其中。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