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民警私自制作单位公章,然后拿着盖有公章的合同,以单位采购的名义,去13家供货商赊购烟茶酒,累计赊购约356万,眼看着巨额资金迟迟无法回款,供货商只能报警求助,女民警因涉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8年,公安机关一口咬定,这是女民警的个人行为,导致供货商的钱款无处追缴。 据都市报道,滁州多名个体户商户遭遇了一场惨重的骗局,原本以为是稳定靠谱的单位采购订单,到头来却是一场精心策划的个人诈骗。 涉案的女子是县公安局某大队37岁的民警闫某艳,她利用自己的公职身份,私自制作单位公章,假借单位采购名义,向十余名商户赊购烟酒茶货,累计诈骗金额高达356万元。 事发后她虽获刑八年,但受害商户的巨额损失至今难以追回。 2021年至2024年这三年间,闫某艳利用自身民警的特殊身份,开始实施诈骗行为。为了让骗局看起来真实可信,她私自制作并加盖了“县公安局某大队”的公章,伪造出正规的单位供货合同。 手握盖有公安部门公章的合同,再加上自己在职民警的身份背书,闫某艳的说辞极具迷惑性。 她陆续找到当地十几家经营烟酒茶的个体户,谎称单位有公务招待、日常采购需求,需要长期批量采购烟茶酒货品,并且承诺后期会统一走单位财务流程结算货款。 一众商户面对公职人员的合作邀约,还有盖有官方公章的正规合同,心里都放下了戒备。 在商户们看来,对接公安单位的采购生意不仅客源稳定、回款有保障,还能维系良好的人脉关系,是难得的好机会,没人会怀疑民警会公然造假行骗。 因此大家都十分信任闫某艳,纷纷答应赊货供货,全程没有索要预付款,只是按时按质交付货品。 这三年里,闫某艳先后和15名商户达成合作,其中甚至还有一名辅警受害人。这名辅警被闫某艳以单位招待需要用酒为由游说,心甘情愿垫付了2.4万元货款。 更有甚者,其中还有一笔大额供货合同金额达444万元,截至案发仍有199万元货款没有结清。 日积月累之下,闫某艳通过这种赊购方式,累计骗取货品折合金额356万元。 起初商户们都安心等待单位统一回款,可数月过去,始终没有收到货款。 大家陆续联系闫某艳询问回款进度,却一次次被各种理由拖延推脱。 看着巨额货款迟迟无法到账,一众商户心里越发慌张焦虑,意识到自己大概率遭遇了诈骗,无奈之下只能集体报警求助。 案件经调查审理后,真相彻底曝光。 原来所有的采购合同、单位采购事宜都是闫某艳的个人骗局,公章是她私自制作加盖,全程没有经过单位授权,和公安局没有任何官方合作。 2025年,闫某艳因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同时也受到了纪委的相关处分。 但让受害商户难以接受的是,官司胜诉、骗子获刑,他们的血汗钱却依旧无法追回。 县公安局出具书面回复,明确此次事件属于闫某艳的个人诈骗行为,单位不承担任何货款支付责任。 据悉,该案涉案总金额近700万元,目前仍有356万元的损失有待追缴。 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了受害人申请追缴违法所得的立案申请。 但众多商户数百万的巨额损失能否全额追回,依旧悬而未决,辛苦经营换来的货款至今石沉大海,让一众受害人懊悔不已。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闫某艳系民警,持伪造公章的合同,以单位采购名义赊货,客观上形成代理权外观。 商户基于其公职身份与公章,善意无过失地相信其有授权,符合表见代理要件。 公安机关以“个人行为”拒担责任,但伪造公章不必然排除表见代理,单位对员工身份管理存在疏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闫某艳刑事犯罪并不免除单位民事责任,商户可依表见代理起诉公安局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