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男子在餐馆吃饭,看到一漂亮女子醉得不省人事,上前跟女子家人说,自己是饭

律观法说 2026-06-08 23:48:32

吉林长春,男子在餐馆吃饭,看到一漂亮女子醉得不省人事,上前跟女子家人说,自己是饭店员工,可帮忙照看醉酒客人。女子丈夫也没多想,把女子交给男子照顾,男子趁机带着女子乘车离开,强行跟女子发生了关系,女子清醒后发现自己被侵犯,报了警。 据悉,事发当天,拱某在一家饭店吃饭,吃着吃着,他注意到隔壁桌有个漂亮女子,跟家人聚餐,桌子上摆了不少酒,女子一杯接一杯地喝,没多久就醉的不省人事了。 女子的家人还在吃吃喝喝,聊得热火朝天,压根没人管她。 拱某见对方长得漂亮,又醉得一塌糊涂,觉得自己的机会来了。 他走到隔壁桌,跟女子家人说:自己是饭店的员工,他们店里可以帮忙照看、安置醉酒的客人,好让顾客能安心吃饭。 女子丈夫并未核实拱某的身份,就把妻子交给了一个素不相识的陌生人。 拱某接过女子后,并未将女子安置在店里,而是直接带着女子上了车,将女子带离了饭店。 他趁着女子醉酒,不知道反抗,强行跟女子发生了关系。 次日,女子清醒之后,发现自己身处陌生环境,身体还有异处,察觉自己被人侵犯,报了警。 警方很快锁定了拱某。 据拱某交代:他看到女子长得漂亮,又醉得不省人事,这才起了歹心。 1、女子当时醉的完全没有意识,拱某趁机跟她发生关系,属于强奸吗?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发生关系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只看表面上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形。 女子醉的不省人事,处于完全丧失辨认和反抗能力,拱某在这种情况下,强行与她发生关系,这种行为构成了强奸罪。 最终,法院判决拱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女子家属的做法也欠妥当。 女子家属,特别是女子丈夫,心也太大了。 妻子都醉成这个样子了,不妥善照顾妻子,反而将妻子随便交给一个自称“饭店员工”的陌生男子,且事后也没有去核实对方身份,这属于严重的监护疏忽。 哪怕他去找店家问问,拱某是否是店里的员工,店家是否有照看醉酒客人的服务,多问几句,可能结果都不一样。 即使站在同饮者的角度来说,女子醉酒后,同饮者对她有合理的照顾和注意义务,这主要包括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等义务。 如同饮者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醉酒者遭受人身损害的,法院可判定同饮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饮酒者自身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这件事情也提醒我们,出门在外,尤其是女性,适量饮酒,保持清醒的头脑,多点警惕,不要喝得不省人事,将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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