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太深了!海南海口,男子急需用钱时,接到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称月息只要1.8厘,年化2.16%,这不是妥妥的天上掉馅饼,他赶紧前往办理,成功贷款30万。但钱还没捂热,对方说他风险评估不达标,让他将30万全部转到了一个个人账户。万万没想到,事后对方只退回23.7万,剩下的钱迟迟不归还。眼看着6万多元打了水漂,他着急忙慌找到对方讨要说,谁知,中介的态度竟嚣张至极。 兰先生手头紧张,急需资金周转,就在他一筹莫展的时候,一通陌生电话让他看到了希望。 对方自称是国有大型银行工作人员,推销超低息贷款业务,月息1.8厘,年化2.16%,超级优惠。 此外,还有专属利息补贴,并且操作方便,手续简单,在银行柜台就能办妥。 兰先生一听,竟然还有这等好事,以为自己捡到了便宜,第二天,就按照对方的指引,赶到指定网点准备贷款。 但是,见面后对方并未带他进入银行柜台办公区域,只在外头接应,说要带他走专属绿色通道。 随后,工作人员拿过兰先生的手机,调取他的公积金信息拍照上传,帮他申请了40万元贷款额度,可惜审批没有通过。 眼瞅贷款办理失败,兰先生心里凉了一截,以为没戏了。 没想到,对方连忙安抚,称可以走线下特殊渠道办理,邀请他前往专属办公室另行操作。 兰先生毫无疑虑,跟着对方前往办公地点,但对方带他去的根本不是银行办公区,而是一栋写字楼。 进入写字楼的简易办公点后,两名工作人员分工对接业务,一人洽谈利率事宜,一人直接操作他的手机,还承诺可以将贷款利率降至3%以下,之前说好的利息补贴也正常发放。 急于拿到资金周转的兰先生彻底放下警惕,当场签下《贷款委托服务合同》。 当时,他一心只想尽快放款,完全没有仔细查看合同条款。 合同签订完毕后,工作人员通过另一国有银行官方APP,为兰先生申请了30万元个人信用贷款,很快,贷款就成功到账。 正当兰先生送了一口气时,工作人员又说他个人风险评分不达标,贷款存在风控问题,银行随时会冻结资金,需要进行贷后管理审核。 以此为由,要求兰先生将到账的30万元全额转入个人账户核验,承诺审核结束后会立刻全额返还。 面对对方的专业说辞和不断催促,兰先生担心到手的贷款被收回,犹豫过后,还是咬牙将30万全部转出。 万万没想到,转账完成后,对方仅转回23.7万元,直接扣除6.3万元,剩下的钱一直没转回来。 几天后,兰先生收到一笔12600元的“利息补贴”,他仔细核算后发现,30万贷款到手金额不足25万,凭空少了5万多元。 兰先生这才觉得不对劲,立刻翻看合同,终于发现暗藏的猫腻。 合同明确标注,需按照放款金额16.8%支付服务诚意金,30万元对应的服务费刚好是50400元。 而对方多扣除的12600元,恰好就是所谓的利息补贴。 这一刻,兰先生彻底醒悟,根本没有银行补贴,所谓的补贴,只是从他被扣的钱款里返还的一小部分,妥妥的羊毛出在羊身上。 回想全程,兰先生又气又悔。对方全程冒充银行员工,刻意隐瞒高额服务费,还混淆概念,将中介服务费谎称是银行扣款。 同时,对方承诺的低息也全部落空,最终办理的是3%利率的普通贷款,普通人手机即可自主申请,根本无需中介代办。 意识到自己遭遇套路后,兰先生立刻上门讨要说法,但对方态度嚣张,果断拒绝。 无奈之下,兰先生寻求媒体帮助,两人实地走访中介的办公点,发现该场地仅挂简易贷款招牌,未公示营业执照和公司信息。 面对记者追问,工作人员拒不回应,始终拒绝退款。 这场精心设计的贷款骗局,让兰先生白白损失五万多元。他懊悔不已,本想通过低息贷款缓解压力,反倒落入陷阱、得不偿失。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冒充银行员工、虚构低息与贴息政策、隐瞒16.8%高额服务费,还将普通网捷贷包装成特殊渠道,属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完全符合欺诈情形。 兰先生在被误导的情况下签约,合同因欺诈与显失公平可撤销。 中介仅操作手机即收取50400元服务费,服务与报酬严重不对等,还额外多扣12600元并以“补贴”洗白,获利无合法依据,兰先生有权要求全额返还被扣款项并主张赔偿。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金额达6.3万元,远超立案标准,兰先生可报案追究刑责,同时通过民事诉讼追回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