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一男子深夜闯入同村废品店,对老板娘实施搂抱、抚摸等骚扰行为,老板娘联系丈夫后,该男子竟再次返回骚扰,丈夫赶回后双方发生冲突,丈夫持木棍将骚扰者打成轻伤一级,一审法院认定丈夫犯故意伤害罪,但量刑已考虑被害人过错,双方均不服上诉,骚扰者还提出索赔2.9万,二审法院这么判! 拿到这个判决结果的时候,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一样的——凭什么?妻子被欺负,丈夫护妻反把骚扰者打伤,凭什么要判故意伤害? 那个深夜闯进废品店的男子,搂抱、抚摸人家老板娘,这是什么行为?这就是赤裸裸的性骚扰,是违法行为。 老板娘害怕了,赶紧给丈夫打电话。这通电话打出去,骚扰者先撤了,但他不是认怂,是换了个方式再来。 居然还敢第二次返回废品店继续骚扰,这胆子是怎么炼成的?说白了,这人眼里根本就没有法律,没有对他人尊严的基本敬畏。 丈夫赶回来一看,这还得了?自己媳妇被人欺负成这样,换谁谁能忍?怒火上头,抄起木棍就上了。 冲突中把骚扰者打成了轻伤一级。伤是打了,事儿也闹大了。 一审法院认定丈夫犯故意伤害罪,但同时认定了被害人有过错。这个量刑,说白了就是——你护妻没错,但把人打成轻伤一级,法律上得认账。 双方都不服,都要上诉。骚扰者不但不服,还狮子大开口索赔2.9万。 这2.9万赔的是什么?是他在废品店里搂抱、抚摸人家老板娘的那双手被打伤了吗? 你主动侵犯别人在先,人家丈夫回来护妻在后,这因果关系再清楚不过了。 那二审法院到底怎么判的?咱们来看看类似案件的处理逻辑。 记得那个海南三亚的案子吗?2014年,陈某杰的妻子被几个醉酒男子调戏摸大腿,陈某杰拿一把折叠刀乱挥,结果一死三伤。法院怎么判的?无罪!二审维持原判。 刑法第二十条说得明明白白,正当防卫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对行凶、强奸这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伤亡的,也不属防卫过当。 再看最高检公布的一个案子。广东四会,妻子被骚扰,丈夫拿起菜刀致一人轻伤,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正当防卫。 三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更是反复强调一个原则: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回到惠州这个案子,骚扰者深夜闯入经营场所,对老板娘实施搂抱抚摸,这不法侵害已经实打实地发生了。 丈夫回来冲突升级,这能怪丈夫吗?你如果不在那儿继续骚扰,会有冲突吗? 一审法院判故意伤害罪,虽然考虑了被害人过错,但从根儿上说,这个定罪的逻辑起点就有问题。 丈夫是主动挑衅还是被动反击?是见义勇为护妻还是主动寻衅滋事?这中间的界限,一审法院显然没踩准。 关键是这个案子在一审的时候,把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的边界给模糊了。丈夫护妻没错,错就错在木棍出手重了点,但这能抹杀他护妻行为的正当性吗? 刑法不保护坏人,法律的天平应该倾斜向守法的公民。 二审法院的意见就很明确了:改判!无罪!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丈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虽然造成轻伤一级的后果,但不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不成立。骚扰者索赔2.9万,被当庭驳回。 这个结果,说实话,大快人心。 法律不能只讲结果不看过程,不能只看谁伤了谁不听话就判谁。法律要讲是非对错,要讲前因后果。 丈夫护妻是本能,是情急之下的反应。骚扰者两次三番返回作案,是什么让他如此肆无忌惮?是他认为没人能治得了他。 如果不认定正当防卫,那以后妻子被人欺负,丈夫该怎么办?眼睁睁看着?还是先打电话咨询律师能不能动手? 司法者如果一味机械执法,只看伤情鉴定就判人坐牢,正义的天平反而会倾斜。 二审的这个改判,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守护家人和自身安全的行为,法律是保护你们的。对那些为非作歹、骚扰他人的不法之徒,法律绝不纵容。 虽然失手把人打伤是他本意之外的后果,但放在那种危急情况下,谁能保证每一个动作都精确到不出一分差错? 三部门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不能事后以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换句话说,你不能坐在审判席上慢悠悠地分析:哎呀,他当时如果只打胳膊不打头就好了。当时那种情况,丈夫心里只有恐惧和愤怒,哪还有那么多理性思考的空间? 惠州这个案子二审改判正当防卫无罪,可以说是一次有情有义的判决。 法律是冰冷的条文,但司法应该是有温度的行为。这个判决让那些遵纪守法的普通人看到了希望。 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人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在保护自己家人,我在正当防卫。 但话说回来,正当防卫不是无限暴力。面对不法侵害,能躲避当然好,但躲不了的时候,你有权利站出来。 这起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也必然会给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重要的判例参考。 让法律的利剑更精准地斩向邪恶,让每一个守护家人的公民,都能在法律的庇护下挺直腰杆。

